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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日前在参加“城市发展国际论坛”时表示,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住房是一种基本权利,住房发展要从过去追求经济增长和平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注重社会公平和解决民生问题,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分享改革成果。 在百姓深为住房问题所苦的今天,汪光焘部长的表态无疑让我们感到欣慰。我们真诚希望,这不仅仅是一种口号,更能转化为政府实实在在的行动。然而,在当前房价背离民生、房地产官商勾结严重的严峻形势下,要实现“人人有住房”的目标实属不易,在我看来,它至少需要以下三个层面的保障: 首先,需要法律的权利保障。住房是基本生活条件范畴,居住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然而,长期以来,居住权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政府也好,公众也好,往往形成一个思想上的误区:房子就是一件商品,你出得起价钱,房子就是你的,出不起价钱,就只有靠边站了。我国目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赋予公民居住权,很多人想拥有一套住房仍是奢望。法律的缺位、权利的空白,成为我国住房问题的根源所在。今年1月17日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赋予法国百姓“无房可告官”的权利,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公民居住权。我们有必要学习法国的做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赋予并严格保护公民住房权。 其次,需要政府的责任保障。在现代社会,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对中低收入家庭而言,当前的房价无异是耸立在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高山。因此,一方面,政府必须关注民生,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政府的投入,使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来源制度化,为低收入家庭、工薪阶层提供保障性住房。另一方面,要切实承担起调控房价的责任。我们有必要建立一种刚性的制度,房价得不到有效控制、百姓无房住当地政府要担责,特别是一把手要担责,要引咎辞职,甚至要被告上法庭。如此,百姓的住房难问题才可能得到解决。 最后,要打击房地产暴利和腐败。5月11日《经济参考报》曾有一篇报道说,一位在珠三角和广西、云南多年从事楼盘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商坦言:“楼盘开发成本只占房价20%,房地产开发商能够拿到其中40%的利润,余下超过40%的利润全部被相关职能部门‘层层消化’掉了。”这一篇报道让我们看到房地产的暴利有多大、腐败有多严重。可以说房地产暴利和腐败不除,房价就不可能真正降下来,“人人有住房”目标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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