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ffice:smarttags" />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至于杨白劳家贫穷无力偿还债务,我们不能从道德这个观点来评价,黄世仁也知道杨白劳家里穷,但为了让他种好地,也只能冒着风险把钱借给杨白劳。假如“杨白劳”是自然人,“黄世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杨白劳向黄世仁所在的公司借款后,双方签有合同,并有相应的抵押物(杨白劳的房产证),当债权人按照合同履行其相关义务时,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问题。
◆杨白劳无力偿还此借款项,自杀身亡,则黄世仁有权申请相关部门按照合同拍卖其所抵押的房产,在取得相关的债权收入后,如有余额、应将其归还喜儿,或者将杨白劳的房子估价收归公司所有后,考虑到喜儿家的困难,可以让其暂住此房,待喜儿嫁人后再收回房产。此方案是一个正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清算的思路,与杨白劳的生死无关。
◆喜儿选择了嫁给黄世仁。
黄世仁将此借款一笔勾销(不用还债),则公司财务人员要代扣黄世仁的个人所得税(视为个人所得)。此方案看似达到了目的,也娶到了喜儿,却不是一个好的节税方案。
◆喜儿以双重身份进入黄家。一是黄世仁的老婆;二是黄世仁所在公司的高管,在合理的范围内取得免税或低税率的工薪所得,并用此收入逐渐冲减其挂在黄世仁账上的借款,直到抵顶完毕,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节税方案。
亲是亲,财是财。私营企业的法人与自然人从表面上看虽然是一个人,但税务处理上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在花钱和取钱的时候,一定注意其中的涉税边界和度的把握。
欢迎光临 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http://bbs.21manager.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