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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1月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要申报年收入等相关个人信息。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涉及纳税人面最广的税种,这一文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对这一政策的看法也是众说纷纭。 首先,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12万元/年的标准有所质疑,当然从全国的平均收入水平看,12万/年的收入的确算是高收入,但就具体到某一个地区,情况可能就有所不同了,向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些城市里12万的收入充其量是一个高级白领的收入,就这些地区的房价、生活费水平,12万实在算不上是什么高收入者(尤其是辛辛苦苦挣工资的白领们); 其次,在目前的征收管理环境下,税务机关除了能确定那些靠工资吃饭的人群的收入水平,对那些拿高隐性收入的人群是毫无办法的,这样一来,还是摆脱不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头都是普通工薪阶层的怪圈,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成为空谈。我国目前真正的高收入者不是那些看起来拿着高薪的高级白领,而是那些 “企业家”、“拿着高福利的垄断行业从业人员”,当然还包括那些靠贪污受贿发家的官员了。对这些人,他会去申报吗? 政策的导向是正确的,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平,不是收入的绝对公平,至少是税务负担的公平,高收入,就多纳税。可是就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却不为人看好。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仅仅靠纳税人的自觉想实现目的,那无疑是天方夜谈。 如果要强制征收,那就必须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来保证政策的实施,就目前的征管、稽查机构远远不够,不用说别的,现在光企业纳税人就够税务机关管理的了,再加上几倍的个人纳税者,如何应对?唯一的办法那就是扩充税务机关了,保证有充足的人员来进行稽查,那目前已经远远高出世界水平的征税成本恐怕又的上一个台阶了。 (背景资料: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至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显然,我国的征税成本率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高出3个百分点以上,比最低的美国高4.4个百分点,比地广人稀的加拿大也高出3.4个百分点。征收成本率是指本期(一般为1年)税务机关的费用总支出与本期税收收入的比例。)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个政策也难说是一个好政策,根据统计,目前我国的企业纳税人中有近90%的企业存在偷漏税问题,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力度显然还没有强大到控制日益泛滥的企业偷税行为。 地球人都知道,企业的偷税金额那肯定远高于目前个人漏缴的税款,我们到是期望税务机关不能“抓小放大”、 “捡芝麻丢西瓜”,各地的地税机关不用检查别的企业,把各地房地产企业偷漏的税款都征上来,恐怕中国的财政收入已经远不是现在的水平了,老百姓的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也不是什么难题了,离“和谐社会”的目标那可是实实在在的迈进了一大步。文章来源:润博财税网 文章作者:顾兴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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