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严刑峻法”很闻名,过去在主观上我是很排斥的,其理由主要是认为“重刑”不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这次有机到新加坡参加短期培训,能够实地考察该国的法治,身临其境感受该国在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秩序井然,环境优美背后所显现出的现代法治的不凡作为,观察到在新加坡国家充满活力背后无处不在的法治的威力,对新加坡的“严刑峻法”有了重新的认识。我的体会是新加坡的法治是非常成功的,其“重刑主义”的一些做法其实并不那么简单,“严刑峻法”背后所蕴含的极深刻的法治思想,值得认真的进行研究。 一、感知新加坡“严刑峻法”的点滴信息 我这次随团到新加坡参加培训的时间并不长,前后只有十余天,因此,尚不能对新加坡法律制度形成比较完整的了解。但是,仅以我十余天的听课、讨论和观察所获得的“支离破碎”信息为依托,就足以让我确信新加坡的“严刑峻法”名不虚传。 新加坡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几个仍保留“鞭刑”的国家,听该国司法官员介绍“鞭刑”的施刑过程看,其状实在是够残酷的。肉刑等同酷刑,在国际上被普遍认为是不人道的刑罚,新加坡只有区区四百余万人口,可是每年享受鞭刑“待遇”的人竟在一万人上下。由此,不难看出“鞭刑”在该国刑罚中不是“点缀”,而是承载主要功用的“主刑”之一,刑罚之“重”在当今世界实属罕见。以新加坡标榜先进、文明之国家,仍保留“鞭刑”实在让外人难以理解。 新加坡不仅在刑罚的种类上保留“肉刑”以体现“严刑峻法”的阻吓作用,而且在“文明”的刑罚的处刑方面也充分体现“重”字,例如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或随地吐痰,初犯者罚款1000新元,重犯者罚款2000新元。在新加坡培训期间,我在当地影响最大的华文报纸《联合早报》上看到的一条法制新闻很能说明问题,这条新闻说的是有一对夫妇在家中发生激烈争吵,丈夫一气之下把家中的电视机从三楼扔下,楼下是小区的花园,并未造成人员伤亡。邻居报警后,警察迅速赶到现场,经问讯,这位丈夫承认电视机为自己所扔,其妻亦证实。两天后这位丈夫就被控上法庭,事发十余天后就被法官判处三年徒刑。所谓的“一叶知秋”,在新加坡不长的时间里,在与不多的人的接触中,在获得的不多的信息里,我已经断定新加坡的确是一个崇尚“严刑峻法”的国家。 二、务实是新加坡“严刑峻法”的精髓 只要亲自到新加坡实地考察,无论你持有什么样的观点,你不得不承认新加坡的“严刑峻法”是有成效的,这种成效体现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到了“看似无形却又无处不在”的境界。在繁忙的街道上我看见车辆来往穿梭,车速很快,但秩序井然,且听不到汽车喇叭声响;在人来人往的马路上人们行色匆匆,没有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在公共汽车、商场等人多的场所没有人大声喧哗;烟民们都自觉的在规定的地方抽烟,人们碰面相互间宾宾有礼,整个社会生活紧张而有序,社会显得异常的安静祥和。 警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符号,但是令我感到惊奇的是,在新加坡考察期间我所到过的公共场所没有看见过一位警察(在新加坡的行程只在警察总署参观才见到着装警察)。新加坡取得如此良好的法治环境,人人时刻都处于法律的规制之下,不靠警察(国家暴力的象征)难道是靠教育?在向新加坡的官员和老百姓请教后,得到的答案却是否定的。新加坡人多是上个世纪下南洋的福建、广东一带沿海渔民的后代,原本素质并高不到哪里(该国连肃贪局的官员还有近30%的是高中学历,远没有我们公务员学历水平高),但是新加坡的法治能够从实际出发,强调“管用”,法律的制定极为务实。 我突出的感受有两个方面,一是新加坡的法律从小事做起,强调主惩小恶,以惩小恶来戒大恶,防患于未然。新加坡在许多“小节”问题动了许多脑筋,制定了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如停车、公共卫生、行路抽烟、上厕所冲水,电梯、剧院抽烟等均涵盖在法律之中,如果处理不好都可能被控上法庭。重视治理“小恶”,其效应就是“大恶”少人敢犯。二是执法严明。言必行,行必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新加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内阁部长、普通人民、富贵名人、贫穷市民,一律平等。老百姓相信实例,眼见为正真,有恶必被惩,司法的公信度很高,对执法活动心悦诚服,新加坡法律由此在人民的心目中树立起至高无上的权威。 三、走自己的路不要管别人怎样说 在世界法律之林,新加坡的法治独具特色,形成特色在于它与新加坡独特国情的切合,新加坡法治“严刑峻法”的一些做法就在新加坡这个旦丸之地是“管用”的,但离开新加坡也许就不再“管用”。因此,我们学习新加坡的经验,不重在借鉴新加坡的具体做法,而重在学习它们的法治思想,学习它们立足于本国实际,讲求实效,不被以西方经验为主的所谓现代世界法治经典所左右,敢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品格。 该国资政李光耀在对新加坡大学法律学会所做的演讲中,清楚地表达了不可照抄西方法律的思想。他说“我们的建筑师知道,无论在古希腊、古罗马和伦敦,那些大理石和砂岩的典雅建筑物,都是配合当地的生活方式、气候与人民而兴建。然后他们必须回到新加坡,用花岗石和混凝土,为我们的人民设计适合本地气候的建筑物。同样的原则移植到社会、经济条件都远不如英国的新加坡,鸿沟更加扩大。我们必须设法在既有的社会与经济条件上,跨过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如果不顺应我们自己的环境,修订条款、调整原则,只是一昧蛮干、盲目施行,不啻自取灭亡”。 新加坡“严刑峻法”观念在相当程度上来自二战时的日本统治,李光耀回忆说,他本人在日本统治下生活三年零六个月,日本人使用残酷无情的高压统治,尽管物资匮乏,人民半饿不饱的情况下,仍然可夜不闭户,犯罪率奇低。这不是因为人们文明,而是因为大家都不敢犯罪。李光耀写道:“所以有人主张对待和惩罚罪犯应该从宽,认为刑罚减少不了犯罪,我从不相信这一套,这不符合我在战前、和战后的经验。” 新加坡是一个小国,但是该国却有着世界的眼光,“学贯东西”,知道哪些更适合自己。中国是一个大国,历史源源流长,国情与西方国家的差异更大,其法治建设更应当强调解决自己的问题,走自己的路。其实重刑化或轻刑化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能够切合本国的实际,能够“管用”,能够在充分体现人类主流价值的基础上,追求绝大多数人满意的法治效果。新加坡认为,“严刑峻法”是“弹丸小国”生存与发展之必须,它的存废只能由现实效果来检验,尽管国际司法界颇多指责,但新加坡并不因此而动摇,因为这符合国泰民安的需要,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我国不一定要“严刑峻法”,但也不能受“轻刑化”之累,决不能仅仅从国际上流行学说或理念出发来推行我国的法治,而应当眼光向内,深入研究中国的实际。当今中国的法律界“知外”者远强于“知内”者,不了解国情,不从实际出发,不讲求实际的效果,法治的作为必然大受影响。 来源:顾晓宁--法律博客网站转引自《老行者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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