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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融资租凭中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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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3 15:2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公司是在国内的生产型港资企业,其母公司在香港,最近想通过香港的融资优势,以在香港母公司和香港租凭公司开展设备租凭业务,设备使用地在国内港资公司。请各位精通税法、海关的朋友们,能否告知一下如何获得租凭设备的免税指标,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本项目是鼓励类项目),具体需要的办理程序和 所需的文件是什么?

谢谢各位同业中人讨论!

[em06]
沙发
发表于 2007-6-24 00:04:37 | 只看该作者

只了解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可以免税,具体如何操作还不清楚

先帮你顶上去

[em01][em01]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6-25 08:44:37 | 只看该作者

先谢谢你了,还请各位家人给于支持啊!

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5 15:10:18 | 只看该作者

关于租赁征税的有关问题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第四十条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如果你单位属于鼓励类外资项目,所进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列明商品,租赁期满后,该租赁设备归你公司所有,可提供有关文件到主管地海关办理租金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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