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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30 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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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弹广公路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 》
郑重声明:本信托合同之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之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指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受托人运用该资金形成的财产);受托人违背本信托合同规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责予以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 托 人:
法人代表:
电 话:
地 址:
受 托 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 玉 柏
电 话:69305970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及相关规定,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弹广公路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弹广公路信托。
3、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弹广公路项目:指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至广阳坝公路项目。
5、项目业主公司:指在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重庆南岸区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设立时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指弹广公路信托计划。
6、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银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9、信托收益:指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取得的收益。
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弹广公路信托计划书》、《风险申明书》。
第一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登记的金融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K10216530003。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有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拥有该资金的合法性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存在任何通过设立信托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的动机和行为。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受益人、受益人指定及受益权变更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为 ,受益人从本信托的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法转让,但不得分割转让。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受托人处办理完成相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后,信托受益权转让方能生效。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四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财产,以及该财产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财产为资金(人民币),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4、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内将上述资金如数存入受托人指定账户,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账户为:
开户行:
户 名: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
第五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重庆国信设立资金信托,重庆国信将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向重庆市南岸区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贷款建设弹广公路,从中实现信托收益。
第六条 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自推介期结束之日起成立,本合同项下信托在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推介期内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信托期限
1、本信托的期限为两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信托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
1、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管理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贷款给重庆市南岸区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南岸区弹子石至广阳坝公路。
2、在信托期限内,委托人同意信托资金同时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进行运用。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和亲自管理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第九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及分配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3、本信托计划所产生信托收益为:信托收益=信托贷款利息收入+信托资金存放银行及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其他收入—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信托年收益率为:信托年收益率=当年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年信托收益率在4%(含4%)以下的部分,归受益人所有;信托年收益率超过4%的部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5、信托利益的分配按年度进行,第一次分配日为信托成立之日起满一年的1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分配为信托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信托利益分配基准日由本公司事前公告。
6、受托人应按如下账号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和分配信托利益:
户 名: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7、在信托财产及利益分配期间,非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受益人未能领取或及时领取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受益人未能领取的信托财产和利益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只能存于银行。保管期间的收益属受益人所有。
第十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对于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2)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二) 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及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在签订本信托合同的同时,受托人将与委托人签订信托资金管理风险申明书。
2、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重大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3、受托人如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4、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保证信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除遇不可抗力外,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的,委托人不得办理受托人转托管。
6、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7、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受托人应在合同期内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运行,但因委托人原因致使信托不能成立,或设立信托存在任何缺陷致使信托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处置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4、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5、受托人每年一次以信函方式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运作及其收益情况。
6、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有在到期委托人未支付信托报酬的情况下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信托报酬的权利。
8、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结果应以不违反《信托法》、不损害受益人权利为限。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在原受益人死亡、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2、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应征得受托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4、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重庆国信制作信托财产分配报告,并采取一次性现金分配方式分配信托账户中的全部未分配之信托财产。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信托资金到达受托人指定帐户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通讯联络地址
1、受托人基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与委托人及受益人进行通讯联络的地址由委托人按本合同要求提供。
2、上述通讯联络地址系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及受益人送达有关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管理、运作情况的地址;如有变更,委托人应负责及时向受托人办理变更手续。
3、上述地址的不当提供或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的任何责任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弹广公路信托计划书》,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或身份证号:
受 托 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重庆市渝中区 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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