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目送飞鸿 于 2012-4-6 09:19 编辑
受一个合作伙伴的邀请,总经理和飞鸿要去参加他们在外地组织的产业论坛。在总经理组织品牌小组讨论此去公司要达到的目的时,提到了根据现有业务发展情况重新设计公司介绍宣传册的事。总经理表示此事由品牌小组自行商量决定。 之后品牌小组进行了沟通,一致认为应该做,虽然时间已经很紧了。 大家讨论了宣传册中的框架,由扬臣整理发总经理确认。同时为了节省时间,决定此次设计外包给印刷供应商。因此,从现在开始就要启动采购程序。 过了两天,飞鸿收到行政部负责采购员工发来的信。上面列举了三家供应商的情况,包括单位名、单位情况、报价、承诺的供货时间、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品牌小组成员根据情况,各人先自主进行选择。最后达成一致意见,选定了比较合适的一家。 此时,已经经过总经理确认框架的内容也经过了品牌小组的两轮评审,并再次得到了总经理的确认。 今天上午,总经理检查有关工作。其中问到宣传册制作进展情况,茹云表示已经进入采购环节。 总经理问茹云,行政部是否提供了多家供应商、由谁负责设计,得到肯定答复后就再也没有说什么了。这说明他对此项工作基本认可了。 印刷小样出来时,已经接近下班时间,杨臣让品牌小组的人晚些离开一起看看,并希望总经理也能看一下,飞鸿告知后总经理同意了。但等到稿子到了后,总经理见品牌小组的人都在审稿,他只过来打了个招呼就离开了,表示他们看后定了就行。 这是总经理近年来开始实施的只关注程序而不关注结果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一是关注程序可以充分体现授权。近年来,在公司管理中,总经理不断地在授权。以前需要他签字的许多事,都授权给各部门经理。在每一项工作授权时,人力资源部都要出台相应的授权管理办法,明确该项工作的程序以及在哪个环节授权给谁。一般来说不会把某个权利全部授权给一个人,而是分别授权给多个人,各个不同的环节都有不同的人签字把关。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同时具体承办人员也知道什么事该找谁签字。而负责签字的人则因为其代总经理把关,他签了字就算数,总经理不会再看,所以格外负责。自公司广为推行充分授权以来,基本没有出现过什么差错。 二是关注程序可以体现工作规范性。以前需要总经理签字的事比较多,为此公司还定了一个制度,就是人力资源部要在新入职的员工中选择一人负责总裁代办。即把所有需要总经理签字的东西汇总到他那里,他收集好后一并交总经理签字。这样就不再由各部门都去找总经理签字了。总经理也可在此过程中接触和认识新员工。负责这项工作的人一般要两三个月轮换一次。随着公司业务发展,总经理出差的时间越来越多。为此,他决定把能授权的事项尽可能地交出去,不致因他不在而耽误事情。但授权不是简单的让谁代为签字的事,同时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如何确保签字的人对事情能有准确的判断,就要定义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审查程序。从而把以前由总经理凭直觉和经验判断的事分割成了不同的程序,只要相应的工作程序走到了,基本就不会出现什么大的问题。虽然这样会导致决策周期变长,增加决策过程的复杂度。但解放了总经理的精力,同时使得许多工作都变得规范了。飞鸿记得有一次向一个部门经理转达总经理要他协办的一项工作意见时,这个经理表示他们要启动他们的程序审一下。如果判断此事从对公司的价值和成本两方面审核都不合适的话,即便总经理同意了也不该做,届时他会去找总经理陈述理由的。当时飞鸿觉得有些不解。事后得知是这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授权,该经理因为有最后的签字决定权,所以十分慎重。 三是关注程序可以体现民主。在这次宣传册的制作过程中,总经理只了解工作程序是否做到了,只关注品牌小组是否都在评审印刷稿,而不过问最终选择的供应商的名字,不看印刷小样。把这方面的责任全部交给该负责的人去把关。这样就使得相关人员真正做到了为结果负责。如果该项工作做好了,业绩是他的。工作出现了问题,责任也是他的。飞鸿由总经理只关注程序不看重结果的事,想到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和美国的差距以及由此而体现的民主差异。 自古以来,中国人都习惯要看到所有案件大白于天下,好人得到褒扬,坏人得到惩罚。尤其是受传统戏剧的影响,事情一定要有一个是非曲直的交代。常常为坏人最终的被斩或被责罚而拍手称快、感到大出一口恶气;为好人受到的冤屈终于被证明无辜而感叹唏嘘。但现实却往往并非如此,许多事情因为其复杂性可能始终都搞不清楚,尤其是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经常可以看到政府为了给大众有一个交代,强调公安部门一定要限时破案,搞清真相,抓到元凶。人们长久以来形成要真相大白的心理也强烈地要求政府有一个说法,希望能象戏曲中表现的那样,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最后理得清清楚楚。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可能看到以下两种现象发生:一是大众强烈希望能有“清天大老爷”出现,以为包公再现就可以做到这一点。从而把案件的破获希望全部寄托于某个人,而不是一个组织程序;二是为了能够破案,在案件的破获和审理中,有关部门不惜采取逼供信的办法,采取非法手段获得“证据”和“口供”,从而造成了许多的冤假错案。因为要尽快破案,只要发现他们认为是“嫌疑犯”的人就抓、就审,使得公民的基本权益无端地被侵犯。 而美国在所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却十分关注证据、关注程序。在欧美影视中常可看到,警察对明显的犯罪人说:“我知道这事是你干的,你等着,等我找到了证据就要把你绳之于法。”他们遵循的是“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冤枉一人”。如果真的是抓错了人,国家赔偿将会是相当巨大的一笔数字,当事人包括其上司都有可能要被追究或引咎辞职。拿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来说,所有证据都指向他,从警察到检方都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他杀了自己的妻子和伺者,大众也认为他一定会被判有罪的。但就是因为在取证过程中,部分程序不合规,被辩护律师挑了出来,因此戏剧性的被陪审团认定无罪。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虽然这样有可能会放过罪犯,但却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有人做事都必须要符合程序、符合规范而不是凭个人的主观臆断或凭经验决断。他们在案件审理中,重点全部放在审查程序和证据上,看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来源是否合规等等,如果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哪怕是明知这个人有罪,在没有新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只能判其无罪。当然,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了基本的公正,也就从制度上保护了公民权益。这样做的结果,是迫使所有人员都必须要按规范做事、做合法合规的事。也就是重程序甚于重结果。 所以总经理在授权后,经常关注和检查的也就是程序。他的这种做事方式,使得公司的员工自觉地养成按规范和工作程序做事的习惯和意识。从而使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职责,都知道该如何做事,什么事该找谁。从而大大减少了工作失误,降低了管理成本,提升了管理效率,使得整个公司的管理良性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