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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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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6 22: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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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书虫劳谦 于 2011-10-6 22:54 编辑
何为先验理性主义?
指行为者的理性是预先设定的,即在没有历史、经验和实践互动的情况下,行为者被事先设定具有理性特征,能够确定自己的利益和对利益的威胁,能够根据这种判定考虑可能的政策和政策结果,也能够采用最低成本实现可能实现的最大利益的行动。
这样的名词解释有些拗口?
人们通常以为,“普遍伦理”应该是具有普适性的伦理原则,因此,要建构这样一种绝对普遍适用的伦理原则,就需要找到一个人类各民族、各利益集团共同承认的“公正”或者“正义”理念(idea);为此,在学理上,它应该是一种绝对理性的、纯粹形式的(formal)建构,而非那种实质的(material)、势必导致在伦理问题上的相对主义的东西。例如,人们认为,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伦理原则,它就是一条纯粹形式的正义原则。
我们知道,这其实就是康德(I. Kant)先验理性主义的形式伦理学思路;我们还知道,后来舍勒(M. Scheler)对这种纯粹形式主义的做法进行了反省批判,指出这种形式伦理学抛弃了实质伦理学那种对于现实的关怀,成为了一种对于现实伦理问题无关痛痒的摆设。舍勒试图建构一种既是形式的、又是实质的新伦理学原则,但他的思路其实仍然是先验的,仍然是理性主义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形式主义的,因为,即便他对“形式的”给出了一种似乎是新的说法,但他所预设的那种直接的“原初所与的”(primordial given)“直观经验”,仍然还是纯粹形式的。这是先验理性主义思路的一个不可逃避的必然诉求:绝对普遍的必是纯粹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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