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的普及,这给我们在处理员工关系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个小小的失误有可能将给企业带来官司,致使增加一些用工成本,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
总结近几年处理员工关系工作的经验,浅谈一下自己的心得:
1、员工不辞而别型
尤其是在春节前后,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一些员工春节回家时同公司也没有任何的交代,结果过了春节员工干脆直接不来。针对这种情况,首先是要有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后盾,其次,就是要对这些人员进行及时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具体手段可以是邮寄送达、公告等。不然,有可能过了若干时间以后,在此员工“走投无路”或“现况不好”的情况下,他又来到了公司,继续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此时,作为企业的HR从业者,你将只能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还要背上能力不足、办事不利的帽子。
2、员工个人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型
针对这种员工,一旦单位批准了辞职日期,那么一定要按照规定,在预定的办理辞职手续日办理完结员工的辞职手续。
这种情况我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小李2002年3月9日进入甲公司担任库管工作直至2009年7月15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单位考虑到小李已经在单位工作7年有余,手里掌握的材料较多、办理交接手续时间相对较长,就在小李的辞职报告上签字约定2009年8月14日前办理完交接手续,并于2009年8月14日当日办理完小李的离职手续。工作交接按时完成了,但人事部就是没有给小李办理辞职必要手续的意识,并且小李一直在单位工作到2009年8月19日(8月15日、8月16日为周末),并且在8月14日至8月19日期间小李办理了好几笔出库手续,手里都有本人、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签字,,当天人事部给小李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结果,小李在拿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次日就到当地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诉。当然,小李在此案中胜诉的可能性极大。
此时,办理辞职手续不及时的弊病就很显然了。
3、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型
用人单位出于使“支出效用最大化”方面考虑,往往在单位党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情况下,考虑到一个月的费用,基本上都是要求员工30天以后离开公司,其实,这里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大部分员工都会对此具有抵触情绪。那么,在此30天内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疾病的发生需要医疗期;工伤的发生需要停工留薪期,弄不好再是1——4级,那么他的余生就将归公司所有了。此外,若此员工为女性,那么在30天完成一个“造人计划”还是完全有可能的,这样一来,基本两年内你对她处理的可能性是小之又小了。
先说这么多吧,有时间再过来补充
关于员工关系管理,有兴趣的朋友我们可以互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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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17 16:35:56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