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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学者
案例:员工工作年限未满5年,非因工需要休息治疗,医疗期3个月满后仍递交病历诊断证明要求休息无法上班,单位也找人替代了其工作,并不想再雇用此人。认为此人自己放弃了工作,要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认为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
请教各位家人:单位此种做法是否合理?有无更好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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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满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详情你可阅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诚意者
同意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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