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董事更多的是管理者,应为劳动者相对人。现在,雇主将原来直接行使的权力转由管理层行使,所以,董事等高管人员的行为更多的是替代雇主经营或管理,即行使雇主授予的指示命令权。因此,董事应为劳动者相对人,而非劳动者。 2.董事的劳动报酬主要体现对经营、管理的激励,而非劳动者的工资。董事的报酬多根据公司的经营收益而定,体现了公司对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激励,因此,多数情况下,董事的收入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从这个角度看,董事不属于劳动者。 3.董事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担任董事。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身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国以及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只是需要同时指定一名代表人。所以,如果将董事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认为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可能有违于劳动者的自然人属性。 4.产生或免除董事的方式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多数情况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确认身份主要是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免除董事也并非像解雇劳动者那样受到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诸多限制。 5.由于诸多公司中的董事为实际控制人,公司"人格混同",即公司从属于董事。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现实中,实际控制人往往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因此,公司与董事(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从属关系难以确定,更多的是公司从属于实际控制人,很难说董事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