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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业] [转帖]美国救助汽车业会带来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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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09:15: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奥巴马日前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电视台“60分钟”节目上发出“应积极救助美国汽车业”的呼吁。汽车业在美国经济中所占的巨大比重及其在金融危机中严重受创,是奥巴马积极推动尽快救助汽车业的主要原因。但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日前发出警告称,欧盟正在密切关注美国政府可能出台的汽车业救助方案。尽管对汽车业的具体救助方案尚未出台,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构成非法政府补贴,欧盟将会采取相关行动。
  
  美国对汽车业的救助会否引发与欧盟之间的贸易战?我看没有必要做过多的担忧。尽管目前美国的具体救助措施还没有出来,还很难下准确结论,但可以从世贸组织的原则和目前各大经济体所面临的困境来进行分析。WTO的主要原则有:非歧视性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反补贴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其中欧盟担心的是美国对汽车业的救助违反反补贴原则,遏制了也面临困境的欧洲汽车业的发展。
  
  所谓补贴是指公共性机构提供的财政支出使被资助方获得利益,政府向企业提供资金或税收减让都属于补贴的范围。WTO反对专向性的补贴,即提供给某个或某些企业或行业的补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把补贴分为三类:禁止类、可诉类和不可诉类。禁止类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由于这两种补贴的设立是为了对贸易产生影响,因此是不允许的。协议对这两种补贴的具体形式作了列举,除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外的鼓励出口和进口替代的税收优惠,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是被禁止的。不可诉的补贴有四种:不具有专向性补贴、基础研究援助性补贴、地区发展总体计划的一部分,给予贫困地区不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以及环境保护项目补贴。除不可诉补贴之外的带有专向性的税收优惠,都可能成为可诉补贴。可诉补贴与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区别在于:可诉补贴被起诉,必须被证明该补贴对WTO成员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的威胁。同时,判断是否属于可诉补贴还必须确定该种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
  
  从可诉补贴的范围可以看出,若美国政府出台措施针对汽车行业进行专项性补贴或者进行税收优惠,那么就构成了违反WTO的反补贴原则。若如奥巴马所提出的采用“过渡性融资”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或者启用短期内国有化方式,如救助“两房”一样,那么其他经济体很难启用可诉补贴起诉美国。
  
  随着金融危机向纵深化方向演化,金融危机带来的信贷收缩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会越来越显着。假如这个时候还一味的考虑市场经济原则,那么换来的可能是经济的萧条。因此,当实体经济面临困境的时候,没有哪国政府会坐视不理,即便救助的过程中会带来贸易官司,但相对于整个经济体系的困境而言,微不足道。同时,不仅仅是美国要救助它的一些行业,欧盟的汽车业以及其他行业未来同样会面临困境。
  
  当工业体系也陷入困境时,一国政府主要考虑的不再是WTO规则,而是如何最有效地渡过难关。考虑到这一点,欧盟就不会以此为借口来发起贸易争端。因此,担心所谓引来贸易争端会抑制美国对其实体产业的救助,可能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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