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源:自私的美德 一提到自私,人们就会往不好的方面想,如果有人说他是自私的,那别人也会对他嗤之以鼻,然而自私究竟有什么不好,为什么人不能是自私的呢,在中国有句古话叫“人之初,性本善”,然而在西方又有着“原罪”学说,究竟谁对谁错,我想也不是一句话就能
够说清楚的,因此在这里浅析一下有关“自私”的话题。
何为自私
其实长期以来,人们对自私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自私就是“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集体(国家)和他人的利益”⑴“自私自利是个人主义的道德境界,是私有制的产物,有各种不同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有的人极端的自私自利,公开露骨的损人利己;也有一些人设法寻找一种既能满足自己的私利,又能照顾别人利益的处世哲学,宣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但就其实质来说,利己是核心,是根本基础,是推动他们活动的根本动力。”⑵ 上诉一些国内权威机构和学者对“自私”的定义,其实是是把自私的外延给扩大了,没有从一种学术中立的角度去解释它。在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Ayn Rand看来,“自私的概念并不包含道德评价,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是善还是恶,也没有告诉我们人的现实利益是由什么构成的”。⑶
也就是说,自私只是单纯的从人类行为或意念上来说的,而不应该上升为道德高度,每个人都必须关心自己的利益,做事情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这本身就是一种
广义上的“自私”,至于人出于自己利益而做出的行动是否有损他人利益,这已经超出了“自私”的范畴,属于道德问题。“人关心自己的利益,这是道德生存的本
质,人必须受益于自己的道德行为”⑷,“自私”实际上是承认人需要一种道德准则来引导其生命历程。而这种道德准则也就是呼吁人们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合法权宜。国内一些学者片面的将自私的人性与道德割裂开来,将人类的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分而视之,这本身就没有用一种辨证的方法看问题。 人生的价值何在,人为了谁而生存?答案是自己。“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⑸把自我利益的实现
作为人行为的首要出发点,不但符合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的特性,也符合人类的思想意识。当你面对一个两难的选择时,你潜意识中第一个想到的是什么?不言
而喻,一定是哪一个更符合自己的利益,或者哪一种选择对自己的不利影响最小。也许有人会驳斥说,当一个人为了母亲或国家而牺牲掉自己的利益时,这不就推翻
了前一句的理论吗?事实上这一类行为并不能严格的称为“牺牲”,“牺牲意味着更高的价值屈服于次要的价值或无价值,如果人为了获得他真正重视的东西而放弃自己不重视的东西,或者人为了获得更大的价值而放弃较小的价值,那么这就不是牺牲,这是获利”⑹。一个人为了母亲或祖国放弃眼前的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母亲或祖国对于他来说更为重要,或者是不希望自己长期自责内疚,因此“自私”与所谓的“损己利人”是不矛盾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个很有爱心的人并不是会答应你的每一个要求,我们不能把一个有爱心或乐于助人的人看做是利他主义者,他喜欢帮助别人是源自他精神或道德上的追求,当他帮助别人使自己感到快乐,对他本人而言就是自我价值和利益的实现,一旦别人的请求有违这一动机时,他就会毫无疑问的拒绝。 只有承认人性是自私的,道德这个概念才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倘若人生来就是利他的或是善良的,那么人类社会就不需要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道德的约束正是基于
“人类不是天然的善”。“道德要求我们基于一种完全公正无私的态度帮助所有相关人及增进所有利益,撇开对与我们有特殊关系的特定的人的忠诚”⑺
。这句话本身在强调道德重要性的同时,从一个侧面也佐证了人性无法从根本上做到无私。 由此可见,自私与道德(美德)这两个看似对立的主体其实是天然的统一,他们是相互依存的。人类社会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私的本性和道德的相互约束,只强调道德规范,就会压制人性,社会就会停滞不前;只重视人性,忽略道德的约束,社会因为缺乏维系每个个体利益的纽带而变得混乱。符合道德规范的自私实质上是一种理性的自私,它有机的把人类的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结合。“理性的自私意味着人作为人而生存所需的价值,意味着人类生存所需的价值”⑻
,“只有在理性自私的基础上,在公正的基础上,人类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个自由、和平、繁荣、仁爱和理性的社会中”⑼。
何为集体
集体是“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跟个人相对”(百度百科),是每个个体的集合,它小至学校的一个班级,大致一个国家。组织是集体的实现形式和载体。
集体或组织的建立必须是其成员公意的体现,公意是每个个体利益的集合,“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⑽
。 由此可见,集体是建立在个人的基础上的,没有个人也就没有集体。集体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如果一个集体无法代表其成员的利益,或者当公意“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⑾,届时人们也会脱离这个集体,去组建新的集体。 因此,我们同样不能把集体和个人当作是两个孤立的对立面,他们之间同样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人性的自私与集体利益实质上也是不存在矛盾的。人类自私的天然属性使每个个体为了个人的利益去努力奋斗,而道德的约束使得这种自我的奋斗不会伤害到他人的利
益,于是这种个人的进步在不自绝中促进了集体和社会的发展。 也许有人会驳斥说自私的本性会阻碍集体的进步,违背集体的利益。这时就必须要区分究竟什么样的利益才是集体的利益,是公意还是众意能体现集体的价值。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这样解释“众意”,“众意转眼于个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合
”⑿。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集体或组织的决策虽然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却不是全体成员利益的集合,那么这种所谓的集体的利益就不能称之为“集体利益”,这种利益不能体现每一个成员的利益,作为被集体保护的个体,当他的利益无法保证时,自然不会遵守集体的决定。“理性的人绝不会为了投合他人的非理性、愚蠢和欺诈,而歪曲或损害自己的标准和判断,他知道这样做是自取灭亡”⒀。从这一逻辑上来看,当一个人决定拒绝服从集体的安排时,并不是他违背了集体的利益,而
是这个集体已经不能维护他的利益了。 利他主义伦理学理论“把人视为献祭的动物,认为人没有权利为自己而生存,为人服务是人存在的唯一理由,而自我牺牲是其最高的道德责任、美德和价值”⒁。这一理论看似为个人服从集体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却漏洞百出,因为在利他主义者和集体主义者眼中,集体并不包括集体中的你,而集体应该包括组织的所有的人,这显然是一种悖论。如果片面的把人理解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那么这个人就没有生存的意义和
动力。一个连自己都不关爱的人,又如何约束他去关爱和帮助他人以及所谓的集体呢?事实上,如果每个人都是大公无私的,那么也就没有集体存在的空间,因为整个人类社会就是一个“大集体”,而“小集体”由于失去了私利的集合,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源泉。从这一角度来看,集体实际上是在自觉和不自觉中认同了人的自私性,它和道德一样,是对人的自然属性的一种约束。
自私的美德
在分析完“自私”和“集体”这两个概念后,读者应该会改变过去对“自私”这个词的狭义的理解,承认人性的自私,并不是否定助人的道德美德和集体主义价值观,而是将人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边界划分清楚,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只有在承认人的自私性的基础上,道德和法律才更有约束力。我们之所以不断的强化道德上的教育并完善法律的体系,正是发现人在履行社会职能的同时,不自觉的将自然属性给暴露出,由此在不自觉中给他人造成了或多或少的伤害。否认人性自私论者,实际上是最自私的。因为否定自私意味着人类不需要道德和法律约束,即使有,也只是很弱的约束;它还意味着集体是没有边界的,集体是不需要尊重个人的利益,这样以来只会导致权利和利益最终全部落到了强势者的手中抑或是否定自私论者的手中。 承认人性的自私,也是对社会进步的一种推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是改革和进步的媒介”⒂。只有关心自己的人才能去关注他人和整个社会,社会的进步依靠每一个个体的奋斗。而个体奋斗的原动力就是实现自我价值。科学家们对真理的探索首先源自于他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发明家的创造首先源自于他对效率的渴
求…….只有在个人价值得到很大程度满足的基础上,人们才会把经历投入到对社会的回馈。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大富豪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因为他们的个人追求已达到终点。应用伦理学认为,“责任应与权利相称”⒃。只有尊重人性,将权利下放到每个人手中,使其在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不受过多非理性约束,那么他才有足够的经历和兴趣去承担自己的家庭和社会责任。 “只有通过不断的自我维持过程,生命才能持续存在,自我维持的目标是其终极家合资,那就是保持有机体的生命,必须通过不断的自我维持才能实现这个终极价值”⒄。同样的道理,一个社会要想不断保持旺盛生机,健康的繁衍生息下去,就必须依赖每个个体的生命维持,从这一层面来看,自私不但不是罪恶,还是一种美德,一种源自生命本身最朴实的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