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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者
案例:母公司A为40个自然人股东持有,A公司2005年成立全资子公司B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现A公司拟将房地产业务剥离运作,形成如下治理结构:
全体股东——A公司(现有业务)
全体股东——B公司(房地产业务)
主要疑问:
1. 可以采取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以赠送或者零价格转让的方式,按A公司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比例转给40位自然人股东吗?
2. 如上述转让得以实现在税务方面需支付怎样的成本?
3. 这样的剥离对A公司今后的上市会产生何种影响?据我所知主要是涉及到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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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没有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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