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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有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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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6 10:5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在未签订试用期合同期但经双方口头协定试用期,当雇佣方以试用期不合格的理由辞退员工时,请问这样的情形之下,根据相关法规,被辞退者有否补偿(除工资外)?如有,补偿标准多少?
沙发
发表于 2003-12-28 09:10:0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的,不存在任何的补偿。
板凳
发表于 2003-12-29 00:09:0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如2楼所说,没有的。
4
发表于 2003-12-29 10:05:0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补偿!
5
发表于 2003-12-30 10:02:0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补偿,但用人单位须提前3日通知本人.
6
发表于 2003-12-31 08:25:00 | 只看该作者
当然没有
7
发表于 2004-1-2 00:25:0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
8
发表于 2004-1-2 09:18:00 | 只看该作者
根據<勞動法>同意5樓的說法!!!
9
发表于 2004-1-2 13:21:0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没有的.
10
发表于 2008-10-29 17:05:0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指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同时《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你所说的情况,我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无故被辞退,你完全可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法主张你应有的权利。

        关于赔偿标准,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类似你的情况,赔偿标准应该是你试用期期间的平均工资 ,具体赔偿数额,如果不超过六个月的话,应该是半个月的工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9 17:12: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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