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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给公司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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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9 14:1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吧! 我想离开目前的公司,但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解约补偿金数额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至合同终止日之间的月数乘以500元。这是指在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不提前通知还要再扣当月工资。 请问这条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四)的规定? 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另外有这方面的咨询电话吗? [em34]
沙发
发表于 2004-2-20 14:30:00 | 只看该作者
你们的公司好黑啊.
板凳
发表于 2004-2-21 10:05:00 | 只看该作者
你那是什么性质的公司?为什么签这样的合同????????看来你只有自动离职喔。。。。。


不过你可以先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


欢迎你把进展和状态“贴”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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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6:26:00 | 只看该作者
公司可定时违法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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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4:35:00 | 只看该作者
你什么时候进公司的?签的合同是多长时间?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待遇是否给你上了?如果他这些方面都规避了风险的话,那你只能提前30天提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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