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网站公布了“2007年中国主持人商业收入排行榜”,中国的“名嘴”们一夜之间成为路人皆知的“富翁”,黄健翔以大约4000万的年收入位居榜首,李湘以约3080万的商业收入排名第二。据报道说,他们品牌的代言费的喊价下线都在80万至90万之间,高则上百万。 究竟是谁“喂”富了那些“名嘴”?其实,并不是市场法则所起的杠杆作用,而是扭曲了的广告代言的价值取向。因“解说门”事件离开央视的黄健翔、还有那位因主持“超女”选秀名声大振的李湘,都是借媒体这个平台大红大紫后,由于新闻不断,尽管主持的节目影响力在下降,但曝光率却很高,眼球效应使他们成为一些广告代言的首选。 当然,我们并不反对明星代言,想说的是,广告商寻找明星代言人的价值取向应该放在哪里?在美国NBA,湖人队的科比发生了性丑闻事件后,直接影响到他的广告代言,而像姚明这样的球星,不但具有球星的风范,而且也在球迷中享有很好的口碑,成为广告代言的合适人选。所以,NBA球星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是一项树立球员正面形象的常态性活动。 在这里,我倒不是拿主持人说事,因为他们也是被选择的对象,问题是广告商寻找代言人来引导消费的路径值得探究。电视媒体具有强大的覆盖率,造就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主持人,离开了这个舞台,尤其是像央视这样一个造星平台,要持续保持在观众中的影响力并非易事,这一方面的劣势,在黄健翔的身上已显现无疑,是电视媒体培养了主持人,对于这一点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想保持影响力,凭的是主持实力,而不是制造新闻。 央视不准主持人接拍广告和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我很赞同,这叫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利用公共传播平台树立的影响,在外牟取一己之私利,有损于电视台的形象。说句心里话,虽然黄健翔现在钱挣得很多,作为喜爱他的一个观众,我真的为他惋惜,因为离开了央视,牺牲的是他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