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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裁员规避劳动法事件”,最近有了新的官方说法。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在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劝说辞退、拟向派遣、大量裁员等三种行为属明显违法行为。但他同时表示,华为裁员可能有它的特殊性,因为辞职后又重新上岗的华为职工没有提出过多反对意见,而且他们拿得补偿金可能比较高。 全总的表态未免让人有些失望:华为裁员的特殊性在哪儿?仅仅是因为员工反对意见不大,拿的补偿金较多吗?即便如此,也只是暂时缓解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纠葛,从情感上来说,是相对“特殊”的。但是,华为对《劳动法》的规避和公然挑衅,则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予以“特殊”待遇,刘部长拿情理上的“特殊”来回避法律上的违规,显然是不恰当的。 应该承认,与大多数企业违法行为相比,在规避《劳动法》的同时,华为在对待员工的权益方面,还是比较厚道和有责任感的——给予了员工很高的补偿金,尽可能地满足老员工的利益诉求。但如果换个角度想想,《劳动法》作为一种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其最大的功能是规范而不是横加干涉,它不仅维护员工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华为不去违背最起码的法律法规,不坑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肯定不会受到非法制约和影响,它又有什么必要去处心积虑地规避《劳动法》,与执法部门唱对台戏呢?从长远来看,恐怕这些拿到高额补偿金的员工,只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更为关键的是,华为裁员事件的负面影响已经出现。连刘部长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近段时间以来,全国不少用人单位纷纷效仿华为,要求“工龄10年以上但无劳动合同”的工人辞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在上海、广东、深圳的一些制造企业内,纷纷上演岁末“华为模仿秀”(12月6日《南方都市报》)。如今,他们正对华为裁员事件持观望态度,如果全总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仅仅以情理上的“热殊”,对华为地违法行为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那么,“华为模仿秀”恐怕会愈演愈烈。毕竟,拿出少量的补偿金安抚员工,然后剥夺他们更多的利益和价值,是所有企业惯用的手段之一。届时,全总和劳动保障部门恐怕也不能厚此薄彼,宽容华为而严待其他企业吧? 我以为,对待华为裁员事件,眼下最好的策略是分清“情理”与“法理”。换句话说,情理的归情理,法理的归法理。一方面,尊重华为员工的意愿——如果他们是出于自愿,接受补偿条件下的辞职或重新上岗要求,则支持华为目前的高额补偿政策,合情宽容;另一方面,不能宽容华为对《劳动法》的漠视和挑衅,依照相关用工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依法追责。惟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进而震慑“华为模仿秀”,避免更多的违法用工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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