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义务储备须由能源企业自行出资。能源企业不得滥用垄断或支配地位损害公共利益 从事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等加工经营的企业,未来可能被要求建立国家能源产品的“义务储备”,且需企业自己出资。 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近日正式对外公布,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表示,中国的能源储备将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能源产品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并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 并且,征求意见稿要求,承担储备义务的企业有义务达到国家规定的储备量,按规定报告储备数据,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而对于建立储备的资金来源,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政府储备由国家出资,企业义务储备则由能源企业出资。 石油的企业义务储备由从事原油进口、加工和销售经营以及成品油进口和批发经营的企业建立。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 《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常驻专家肖国兴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里的“企业义务储备”是指“只有国家可以动用的储备”,不包括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周转库存。 对于各界关注的是否设立能源部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未作出明确表述。 在政府对能源企业的监管职责层面上,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 对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不得滥用垄断或者支配地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 企业申请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矿产资源勘探或者开采项目,应当符合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勘查或者采矿许可证。 企业申请煤炭资源勘探或者开采项目,应当符合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 肖国兴认为,制定这一系列准入制度的目的在于“减少行政审批,减少产权成本”。它的设置,是把政府管理推到了源头上。 另外,征求意见稿也对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做出了规定。即“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国务院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位内部人士表示,将把征求意见稿发放给各个相关政府部门,相关协会和各能源企业,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完成后再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