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烟草体制的决定性力量及其对变革趋势的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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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卫生组织WHO所推动的国际烟控运动,挤压国际烟草市场 〔一〕国际控烟运动的基本状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吸烟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20世纪50年代国际上首次出现大规模反吸烟运动以来,反吸烟运动此起彼伏,控烟已逐步被列入人们的议事日程。 1964年美国公众卫生局发表报告认为“吸烟是人类的杀手”,引起全国震动。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泛美卫生组织指导委员会、美洲区域委员会及欧洲区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控制吸烟的决议,开始推动世界性的控烟工作。1996年在第44届世界卫生大会上191个成员国达成了建立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协议。1999年第5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决议,着手制定《烟草控制公约》及相关议定书,同时决定将成立由所有成员国参加的政府间谈判机构和框架公约工作组。这是世界卫生组织首次动用其《组织法》所规定的权力来制定的一份国际法律文书。2000年10月,公约的政府间谈判正式开始。2003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公约获得一致通过。 2004年11月30日,秘鲁成为第40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至此公约的批准国家达到了符合国际法效力的规定数目。世界第一个旨在限制全球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5年2月27日在全球40个国家正式生效。它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主持达成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条约,也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多边协议。 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表明,全球目前有烟民约13亿人,每年有近500万人因吸烟而死亡,烟草已成为继高血压之后的第二号杀手。如果不加以控制,到2020年每年因吸烟致死的人数有可能增加一倍。 截止2005年底,共有168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其中86个国家已批准了公约。该公约除了在最早批准的40个国家生效外,也将陆续在另外46个国家生效。 公约生效后,各缔约国须严格遵守公约的各项条款:提高烟草的价格和税收,禁止烟草广告,禁止或限制烟草商进行赞助活动,打击烟草走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在香烟盒上标明“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并采取措施减少公共场所被动吸烟等。 2003年9月,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将对世界烟草市场产生的影响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签署生效后,成为一份国际性的烟草控制法律,对所有国家具有同等效力。因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控烟与禁烟措施是一样的严厉。《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督促政府重新制定或修改本国烟草业的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这意味着烟草业将面临更多的约束与更大的挑战。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对烟草业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条款主要有: 〔1〕在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条款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宜考虑其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卫生目标,并酌情采取或维持价格政策的措施。这就意味着,为了减少烟草消费,价格的提高将是不可避免的,这将促使一些烟民放弃或减少卷烟的消费。这方面的影响已经在发达国家中得到了体现,例如法国和德国的销售在提高税收后急剧下降,法国在2003年下降了13.6%,在2004年下降了15%,而德国去年的销售下降了12.8%。从我国现实情况分析短期内(2-3年)不会大幅度增税,从长期来看增税是一种必然趋势,一方面这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烟草当前的税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税率(大约为70%—80%),有增加的空间。 〔2〕在烟草制品化学成分披露的条款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确保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每一缔约方应进一步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公开披露烟草制品有毒成分和它们可能产生的释放物的信息。此条款对烟草业影响非常大,因为这可能导致烟草产品的核心技术与机密被泄露。 〔3〕在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条款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并可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等形式的其他适宜信息,这些警语和信息至少要占据烟草外部包装的主要可见部分的30%以上。除规定的警语外,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还应包含国家当局所规定的有关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这一条款对烟草包装的设计规定,必将对烟民的购买心理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根据我们对已实施该规定的澳大利亚考察情况来看,已经起到了一定的抑制烟民消费欲望的效果。 〔4〕在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条款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此条款,未来的烟草广告必将受到更为广泛与严格的限制。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虽有相关规定但较为宽松,以后必将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这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故以后国内烟草品牌的塑造与宣传将更为艰难,近期娇子、白沙等一批“曲线”广告被叫停就是明证。 〔5〕在烟草的责任和赔偿条款中规定:烟草应对其引起的健康后果负责并进行赔偿。根据此条款,未来烟草业必将面临更多的诉讼与经济赔偿,会对烟草业在经济上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严重影响烟草业的形象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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