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传播作品要依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一般地,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从主体上有两种人: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传输服务者。前者为直接上传、发送作品的人,后者为前者传播行为提供场所和工具的人。这就好比运输中的托运方与承运方。如果服务者明知或者应知道提供者上传的作品是侵权的,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不知道或者不适应知道,那么服务者不承担责任。如果服务者被通知其网站上的某一作品侵权并由相关证据,服务者有义务删除,并通知上传者。 像问者所提的问题,他已经侵权了,这种侵权不论是否免费。因为,他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分发其收集的作品,构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侵犯。所以请停止该行为,仅仅服务商的身份进行网络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