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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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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1:1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进入九月,许多大学毕业生都已确定工作、踏上工作岗位。随后,他们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记者发现,劳动合同不被重视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以为就业协议可以取代劳动合同,有的甚至不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就业协议要仔细签 

       毕业生进入用单位后,首先要签订就业协议,即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就业协议签署后,就意味着确定了第一份工作。因此,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 

      省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部部长刘华提醒说,签约前毕业生要搞清楚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事业单位需要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计划接收毕业生。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来接收应届毕业生,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生效。此外,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的也可通过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渠道接收毕业生,不占编制。 

      同时,应届毕业生还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还要了解自身与用人单位的权益、职责关系,了解协议期限。 

违约了要承担责任 

      刘华还提醒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用 人单位若无故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就业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侵犯自己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可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同时,也可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情况严重的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定要慎重。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了个人意见、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即开始生效,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有其他就业选择,必须与原单位办理书面解约手续,经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改派或其他手续。但毕业生可能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大学生认为只签订就业协议就行,不必再签订劳动合同。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只是代表单位聘用了你,但具体的劳动报酬、时间、劳动条件等问题并没有相关的协议。用人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负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大学生还要认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各种条款,如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合同则仅仅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一种约定形式,一般不受《劳动法》的制约和限制。 

       大学生还要注意有些用人单位借助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如规定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解除合同时的惩罚性补偿措施等,强迫劳动者接受。 

        此外,大学生还要注意,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社会保险要办理 

        在找到工作的同时,大学生要格外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一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均会给毕业生缴纳各项保险。但一些私营、民营企业若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就需要毕业生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社会保险问题,至少要参加基本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毕业生可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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