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开启辅助访问
请登录
加入
快捷导航
打开微信扫一扫
搜索
家园
BBS
个人中心
Space
本版
用户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加入
当前位置:
»
家园
›
学习
›
管理综合
›
帖子
1
2
/ 2 页
返回列表
楼主:
shishikan
-
[转帖]酸葡萄心理的刘先明:对刘先明与范爱民一事之我见
[复制链接]
13
回复
3488
查看
hmyyk
hmyyk
当前离线
志学者
总贡献
注册时间
2006-9-24
11
楼
发表于 2006-9-24 21:47:38
|
只看该作者
东郭先生和蛇的故事重演了。
http://cache.tianya.cn/techforum/Content/476/1835.shtml
2006-09-19 23:13:10 某QQ网友
作者:咨询师 提交日期:2006-9-12 08:18:37
9月11日,刘先明诉范爱民侵权一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和解,和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为:
范爱民在其所著《精细化管理》和《向军队学管理》两书中,未经刘先明许可,有部分文字使用了刘先明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了对刘先明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范爱民向刘先明书面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刘先明撤诉,两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范爱民负担。
这是真的,还是假的?书面道歉在哪里? 他给了你什么好处,让你放弃追究他?为什么不追究下去啊?你一开始闹得那么大,到处发帖,我们文化圈的人都在看着,现在不了了之,还被他反咬一口酸葡萄心理等好多无耻的话,结果我们只看到和解了,为什么不让他在网上公开道歉?
2006-09-20 09:57:24 文月
书面赔礼道歉就算了
2006-09-20 09:57:40 某QQ网友
那也要给他惩戒,不能让他抄袭有理啊
2006-09-20 09:57:40 文月
他没抄袭有理
2006-09-20 09:57:57 文月
在法院里,他很“诚恳”
2006-09-20 10:02:21 文月
谢谢你的关注
2006-09-20 10:02:44 某QQ网友
不用谢,我想知道结果而已
2006-09-20 10:04:18 某QQ网友
他竟然对我们说全部是你付的诉讼费,还什么都没得到
2006-09-20 10:04:22 文月
那就把和解书,发给你看一看
2006-09-20 10:20:14 某QQ网友
他再没给你其它的好处?
2006-09-20 10:20:51 文月
没给我什么好处,我也不要他给我什么好处
2006-09-20 11:10:40 某QQ网友
他已经在圈中传言说你什么都不懂,一个乡下佬
2006-09-20 11:10:52 某QQ网友
尽会惹事
2006-09-20 11:10:48 文月
爱面子,怕被揭丑
2006-09-20 11:11:26 文月
公告他抄袭、道歉、赔偿,就行了
2006-09-20 11:11:49 某QQ网友
呵呵
2006-09-20 11:11:46 文月
他如果再惹事,我就把和解书发到网上
2006-09-20 11:12:07 XXXXXXXX
干脆现在发吧
2006-09-20 11:12:02 文月
现在没必要
2006-09-20 11:12:16 某QQ网友
给我们观众一个交待
2006-09-20 11:12:11 文月
已经交代了
2006-09-20 11:12:29 某QQ网友
呵呵
2006-09-20 11:12:22 文月
我写的“句号”是个交代
以上是某QQ网友9月19-20日在QQ上与本人对话的主要内容,可能也代表了一部分网友的想法,需要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案,以免有人散布不准确的信息,这样才算真正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为尊重网络、尊重网友、尊重法律,现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全文公布如下:
和解协议
原告刘先明
被告范爱民
案由:侵犯著作权
范爱民所著《精细化管理》和《向军队学管理》两书中,未经刘先明许可,有部分文字使用了刘先明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了对刘先明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刘先明诉至法院。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范爱民向刘先明表示歉意(已执行);
2、范爱民赔偿刘先明经济损失480元(在和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
3、两案诉讼费共计1620元,减半收取,由范爱民负担810元(在和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
审判员:何喧
2006-9-11
(双方当事人签字)
刘先明
2006年9月11日
范爱民
2006.9.11
回复
支持
反对
举报
hmyyk
hmyyk
当前离线
志学者
总贡献
注册时间
2006-9-24
12
楼
发表于 2006-9-24 21:49:35
|
只看该作者
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重演了。
http://cache.tianya.cn/techforum/Content/476/1835.shtml
2006-09-19 23:13:10 某QQ网友
作者:咨询师 提交日期:2006-9-12 08:18:37
9月11日,刘先明诉范爱民侵权一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和解,和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为:
范爱民在其所著《精细化管理》和《向军队学管理》两书中,未经刘先明许可,有部分文字使用了刘先明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了对刘先明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范爱民向刘先明书面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刘先明撤诉,两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范爱民负担。
这是真的,还是假的?书面道歉在哪里? 他给了你什么好处,让你放弃追究他?为什么不追究下去啊?你一开始闹得那么大,到处发帖,我们文化圈的人都在看着,现在不了了之,还被他反咬一口酸葡萄心理等好多无耻的话,结果我们只看到和解了,为什么不让他在网上公开道歉?
2006-09-20 09:57:24 文月
书面赔礼道歉就算了
2006-09-20 09:57:40 某QQ网友
那也要给他惩戒,不能让他抄袭有理啊
2006-09-20 09:57:40 文月
他没抄袭有理
2006-09-20 09:57:57 文月
在法院里,他很“诚恳”
2006-09-20 10:02:21 文月
谢谢你的关注
2006-09-20 10:02:44 某QQ网友
不用谢,我想知道结果而已
2006-09-20 10:04:18 某QQ网友
他竟然对我们说全部是你付的诉讼费,还什么都没得到
2006-09-20 10:04:22 文月
那就把和解书,发给你看一看
2006-09-20 10:20:14 某QQ网友
他再没给你其它的好处?
2006-09-20 10:20:51 文月
没给我什么好处,我也不要他给我什么好处
2006-09-20 11:10:40 某QQ网友
他已经在圈中传言说你什么都不懂,一个乡下佬
2006-09-20 11:10:52 某QQ网友
尽会惹事
2006-09-20 11:10:48 文月
爱面子,怕被揭丑
2006-09-20 11:11:26 文月
公告他抄袭、道歉、赔偿,就行了
2006-09-20 11:11:49 某QQ网友
呵呵
2006-09-20 11:11:46 文月
他如果再惹事,我就把和解书发到网上
2006-09-20 11:12:07 XXXXXXXX
干脆现在发吧
2006-09-20 11:12:02 文月
现在没必要
2006-09-20 11:12:16 某QQ网友
给我们观众一个交待
2006-09-20 11:12:11 文月
已经交代了
2006-09-20 11:12:29 某QQ网友
呵呵
2006-09-20 11:12:22 文月
我写的“句号”是个交代
以上是某QQ网友9月19-20日在QQ上与本人对话的主要内容,可能也代表了一部分网友的想法,需要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案,以免有人散布不准确的信息,这样才算真正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为尊重网络、尊重网友、尊重法律,现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全文公布如下:
和解协议
原告刘先明
被告范爱民
案由:侵犯著作权
范爱民所著《精细化管理》和《向军队学管理》两书中,未经刘先明许可,有部分文字使用了刘先明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了对刘先明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刘先明诉至法院。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范爱民向刘先明表示歉意(已执行);
2、范爱民赔偿刘先明经济损失480元(在和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
3、两案诉讼费共计1620元,减半收取,由范爱民负担810元(在和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
审判员:何喧
2006-9-11
(双方当事人签字)
刘先明
2006年9月11日
范爱民
2006.9.11
回复
支持
反对
举报
hmyyk
hmyyk
当前离线
志学者
总贡献
注册时间
2006-9-24
13
楼
发表于 2006-9-24 21:50:28
|
只看该作者
刘先明诉范爱民侵权案的结果:
一、范爱民向刘先明的书面道歉信:
存放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和解协议
原告刘先明
被告范爱民
案由:侵犯著作权
范爱民所著《精细化管理》和《向军队学管理》两书中,未经刘先明许可,有部分文字使用了刘先明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了对刘先明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刘先明诉至法院。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范爱民向刘先明表示歉意(已执行);
2、范爱民赔偿刘先明经济损失480元(在和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
3、两案诉讼费共计1620元,减半收取,由范爱民负担810元(在和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
审判员:何喧
2006-9-11
(双方当事人签字)
刘先明
2006年9月11日
范爱民
2006.9.11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1500号
原告刘先明,男,汉族,(年龄、职业、住址略)
被告范爱民,男,汉族,(年龄、职业、住址略)
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明诉被告范爱民、中国纺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明以已经与被告范爱民签署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案提出撤回对被告范爱民、中国纺织出版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先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由刘先明负担5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喧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ОО六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章)
书 记 员 韩羽枫
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1501号
原告刘先明,男,汉族,(年龄、职业、住址略)
被告范爱民,男,汉族,(年龄、职业、住址略)
被告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号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明诉被告范爱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明以已经与被告范爱民签署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案提出撤回对被告范爱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先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由刘先明负担3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喧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ОО六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章)
书 记 员 韩羽枫
注:若有转载以上文书着,请同时转载以上四份文书,以免产生歧义。
回复
支持
反对
举报
hmyyk
hmyyk
当前离线
志学者
总贡献
注册时间
2006-9-24
14
楼
发表于 2006-9-24 22:35:01
|
只看该作者
另注:810元案件受理费由范爱民在庭外和解中,先交付给刘先明
回复
支持
反对
举报
1
2
/ 2 页
返回列表
使用
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快速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写好了,发布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Copyright © 2002-2014
栖息谷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京ICP备16026893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