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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百题(39):职业性中暑也可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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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5:5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业性中暑也可算工伤
    据上海中心气象台长期天气趋势分析,今年夏季紧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的,预计有17-21天,比常年的9天偏多;极端最高气温为摄氏39度左右。这不,一进入7月,申城气温就迅速攀升,居高不下了。
天气热,与天气同热的还有从7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宣传。于是,有细心的读者就来电来信咨询:新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那在工作时发生中暑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倒是一个让众多劳动者关心的话题。
在高温季节或高温环境中劳动和工作,当积蓄的热量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时,会造成人的中枢神经调节失常,即发生中暑。国家卫生部的诊断标准明确,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水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障碍为主表现的急性疾病。国家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也把中暑列入其中。所谓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此类疾病中,也有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性中暑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从业人员中暑被有关机构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发生中暑要认定为工伤,当然也必须排除以上几种情形。
此外还须注意的是,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经过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诊断。如果只是经过一般性的综合医院认定为中暑的,其职业病患者的身份就无法得到确认,随之也将影响到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在高温季节作业,用人单位应认真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严防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从业人员因职业性中暑而引起工伤。万一发生此类不幸事件,更要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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