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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百题(31):劳权之忧与老总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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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5:4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权之忧与老总之患  
特约撰稿/周斌

  新闻记者是社会良知的代表。谁曾想到,天天在为别人维权而呼喊的记者,有时连自己的权利都得不到维护。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在新一期《新闻记者》杂志载文披露,中国大概有近百万新闻工作者或者媒体从业人员,但接受调查的人中有43%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其中许多人只领稿费不领工资。他们中享受病假的仅占10%、享受产假的仅7%。当然,这些都是不占国家编制的聘用制记者,俗称打工记者

  一些媒体的老总说得很坦率:我为什么要跟他们签劳动合同?不签合同,我一年可以省几千万元。打工记者们也在痛心地发问:当我们跑不动时,我们的晚年在哪里?为此,李希光教授尖锐地指出:眼下一部分新闻记者正在变成新闻民工,连一些基本的权利都缺乏。一个侵害记者基本权利的媒体,连记者的社会保险都不愿购买的媒体,如何能确保新闻公正并维护社会公正?

  打工记者的处境表明,现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并非只是民工和下岗工人,还包括许多西装革履的城市白领。如有的公司规定营销人员一律不发基本工资,只按销售额给予提成;还有的公司与奥菲斯小姐也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发的也不叫工资而叫劳务费,当然更不会为她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了。
难道这些用人单位的做法真的能够规避法律吗?回答是否定的。《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未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双方在职业上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了劳动,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获取了用人单位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拿媒体来说,打工记者采写稿件,是为了完成媒体布置的任务,采访时使用的是媒体和有关部门核发的工作证、记者证,在工作中还要接受媒体的管理和约束,这就是说,媒体和记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既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就不能只付稿费而不发工资,也不能不为打工记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样的道理,只要营销人员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获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而不论其销售业绩如何。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奥菲斯小姐,认为只要轻轻改动一个字:把劳动合同改为劳务合同,就可逃避建立劳动关系所应承担的义务了,实际上无异于掩耳盗铃,是完全错误的。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关系应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总而言之,只要那些打工记者、营销人员、奥菲斯小姐们依法主张权益,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所以换个角度看,打工记者等草根白领之忧,又何尝不是他们的老总之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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