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扫一扫
格物者
2005年3月份进的公司,劳动合同签了两年,6月份转正,然后交了照片等去上保险,可是到了8月22日,人事经理谈话说工资里包含了社会保险,但是在这之前始终也没有说过工资里包含了社保部分,她还起草好了一个申请大体内容就是:‘本人已在其他地方参加保险,申请社保随工资一起发放”然后让员工 签字,有些人签字了,现在没签字的也逼迫签字,说是从2005开始这么执行的。
举报
志学者
政策有规定除了离、退休人员和非我国公民外,其它从业人员,单位都必须为其缴交社会保险,在发生纠纷申请仲裁时任何协议均无效。如果你很在意这份工作,你可以先签,等到你要离职时,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为你补效你在职其间的各项保险,如果你不是很在意我份工作,你可以直接跟他说,他这样是违法的。你可以不签,并以他违反劳动合同未为你缴交保险为由,要求他为你补交。以上这些你可以作为参考。
谢谢!人事说是含到工资里去了,工资=基本工资+福利,有些人采取缓兵之技签字了,这个以后会作为公司们取胜的证据吗?保险只能通过稽查来处理,好象不能通过仲裁来处理吧!
交流者
你最好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各地的政策也许各有解释。
依照北京政策,你所说的这种做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即使签字也不能作为胜诉的证据;另外还有一个追溯期限的问题,劳动法规定是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60日之内提出劳动仲裁,但是在北京,关于社会保险的仲裁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
北京的政策和执法机构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这种尺度据我所知各地是有差别的。
哦,谢谢!
谢谢!
本版积分规则 写好了,发布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