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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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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7 12:57: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医疗保险管理

 一、受理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受理依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68号
  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医发19号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7号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1]26号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 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4)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5) 公章及开户银行行号、帐号。
  2、依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每月1日根据单位人员数据库中的实点人数,生成当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并进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和因调、转、延时需要补缴和退款业务。
  3、每月2日—15日办理委托银行收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退票处理业务,按时足额收缴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月20日按时对已足额缴费单位进行帐户分配。         
  4、每月2日至28日办理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及变更手续。
  5、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每年3月15日—3月31日核定参保单位新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进行录入。
  6、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单位及定点医院报送的职工医疗费用单据审核,对需要核查的医疗单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7、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支付费用通知单》,准确将审核报销的医疗费用,通过银行支付给患者单位或定点医院。
  8、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10、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
  四、受理部门
  西城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西直门南小街20号
  电话:66206166
沙发
发表于 2005-1-11 11:11:27 | 只看该作者

携手6000专家,见证中国科技盛事

楼主,有没有上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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