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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信托或近期推出北京信托有望拔头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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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7:1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shij 于 2013-9-13 17:14 编辑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再度引起各方关注。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土地流转信托产品有望在近期推出,多家信托公司均已进行相关研究。
  更有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信托”)拟于近期正式推出土地流转信托,并已在北京、江苏、东北、河北等地部署具体工作,预计今年流转面积可达3万亩左右。自此,北京信托有望成为首家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商业信托公司。
  实际上,目前国内以农村土地改革为突破口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先后探索和推广出多种土地规模经营模式,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成都模式、绍兴模式、龙岗模式、益阳模式等。信托公司由于具有极为灵活的属性,正是参与土地流转最为合适的金融机构。此前,北京信托发布《中国土地信托流转实证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指出,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模式的经验和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得出需要改进的目标,建议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来开展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工作,有效保障土地信托各方当事人基本利益的实现。
  土地流转信托大致的设计框架为: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并计划实现土地受益权的标准化和凭证化,农民凭受益凭证定期领取收益。农民的土地权益从而得以市场化、资本化和证券化。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引入信托制度,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财产保护和财产管理功能,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可以让产权充分市场化,实现土地流转的公平与效率。” 北京信托首席研究员刘向东博士告诉本报记者。
  搜富580(www.sofu580.com) 信托经理表示土地流转对信托公司来说有着巨大的空间,他指出土地流转应注意几方面问题:一、不能使土地的流转产生新的用途;二、土地流转不能使农民失去土地;三、要使流转后的土地不断取得规模化效应;四、让中国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流转具备资本特征,“让它成为可携带的财富。流转之后,土地财富是可携带的”。
  “这种流转何其难,我想来想去信托是当仁不让,空间巨大,我们任重道远。”蒲坚称。
  实际上,很多信托公司已经发现土地流转中蕴藏的巨大机遇。据本报记者了解,北京信托、华宝信托、安信信托(600816,股吧)均已成立土地信托课题项目小组,对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安信信托有关人士近日表示,该公司有意配合国家相关改革政策,将土地流转信托作为下一步战略转型的立足点,以上海为中心,积极向江浙沪一带进行试点。
  虽然土地信托产品尚未问世,但信托公司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曾有过尝试和探索。北京信托在去年推出了旨在服务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民财富管理的“富民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系列产品以北京门头沟区为代表的京郊农村集体资产,针对农村闲置资金长期性和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共性特点和需求,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村集体的要求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充分利用信托制度有效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成果和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的格局下,能找出一种方式使土地真正流转,使农民从土地的所有者这个资源当中获得财富,如果土地流转通过信托的安排能成为基础资产的话,市场空间极大,它得益于整个中国未来的需求,也得益于城镇化过程当中的四个现代化要求。”北京信托总经理王晓龙表示。
  刘向东认为,对信托公司而言,以制度创新促进土地流转将在未来经济增长中扮演重要角色,进行土地信托创新,将开创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与创新的新高地。对农民而言,这种新型的土地信托模式能够积极稳妥地支持新型城镇化,真正长期(世代)、有效地保护农村土地,并发挥土地利用效率,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将得以保护,农民能够以地权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享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成果。
  某信托公司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土地流转信托中最重要的是保护农民利益,在保证农民能够获得稳定可持续的收益同时,应防止变相征地,比如通过搞农业生态旅游开发来改变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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