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一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很容易理解了。 假设一个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而用人单位解除正式劳动者需要支付大笔的补偿或赔偿,那么就可能有用人单位联合起来对付劳动者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A如果不想支付补偿或赔偿金,可以找到用人单位B,让用人单位B假意许诺高额薪资,在劳动者被高额薪资吸引提出辞职加入用人单位B之后,用人单位B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就是一纸空文了。 用人单位给出劳动者意向书,劳动者接受后,用人单位反悔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责任,也是同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