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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续签、解除、赔偿金相关问题讨论
http://www.01hr.org/thread-1747-1-1.html
【话题背景】
员工2009年11月入职,第一次合同期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其续订一年,即,合同期为2012年10月31日为止。现公司想在本次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本人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操作:2012年9月30日向其发放劳 动合同不再续订通知书,本次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讨论:
1、请问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可以?
2、如果到时员工提出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有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仍可以不与其续订?
3、如果问题1的答案是不可以不续订的话,那么企业还有其他什么方法可以解决?
4、是否产生赔偿金?如何计算?今后对待这类问题,HR该如何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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