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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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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08:3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01HR俱乐部11.7号案例推送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费?
http://www.01hr.org/thread-1431-1-1.html
【案例介绍】
       侯某于2008年6月11日经人介绍到济南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保安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经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对保安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51天、2008小时)。双方于2008年6月11日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10年8月24日终止了劳动关系。2011年5月24日,侯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09年8月25日至2010年4月1日期 间的加班费558.62元、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请问:侯某的加班费补偿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是否会得到仲裁支持?
沙发
发表于 2012-11-7 09:38:45 | 只看该作者
沙发抢到了。
板凳
发表于 2012-11-7 13:3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fc3426 的帖子

老看你!抢沙发!
4
发表于 2012-11-7 15:29:3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这个案例介绍的不详细啊。
综合计算工时制,在一定周期内出勤一定的时间,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就要按1.5倍支付加班费。
还有就是:公司与他终止劳动关系在他第一份合同期满之后,这中间是否续约,什么原因终止的劳动关系。所以就你提供的信息来说,无法给出确切的答复。
rip
5
发表于 2012-11-7 16:19:13 | 只看该作者
上海的规定是月工作时间小于等于167小时,超出部门按加班计算,如果在国定假日期间的工作即使是在167以内,也必须按3倍日薪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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