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略钧策管理咨询 顾问 王丹青
从国信证券的李绍武到中信证券的谢风华,从广发证券的星网锐捷到国元证券的江苏三友,最近一段时间,有关PE腐败的报道可谓是如火如荼、愈演愈烈,而有关PE腐败的利益链也逐步浮出水面。在上述的事件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无一不处在风暴的中心、成为舆论的焦点。正因如此,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业内各界不得不再次重点关注与正视的问题。
国信证券的PE腐败,可谓是激起了业内各方最大的反响。5月26日,国信证券内部通报,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对其予以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后续的报道,自2001年来,李绍武通过其妻邱利颖及其设立公司等方式,参股已上市公司,回报率超过20倍。同时,李绍武对其经办上市的中航光电,也存有利用其他公司代持股票嫌疑。
6月27日,广发证券保荐代表人杨光、付竹因失职,被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两人在星网锐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时,对发行人有关专利情况没有及时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导致4月9日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
几个月前,中信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谢风华,正在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期间,以休假为名就此远遁。据传,谢风华因ST兴业重组项目时,利用内幕信息让其亲戚朋友提前购买ST兴业股票,他也曾以其堂弟的股票账户进行买卖,而经过举报人通过多种渠道多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后,终被证监会介入调查。
时间倒退到3月27日,国元证券、平安证券、东吴证券又因江苏三友的一则通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事起于江苏三友有关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的公告,而该事项在2004年达成协议,2006年完成过户,2010年才正式公告。国元证券是其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负责其股改项目,东吴证券又是其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财务顾问,由此保荐机构的漏洞再次暴露无遗。
上述曝光的事件,相信仅仅是当下PE腐败盛行、保荐机构内控失效的冰山一角。究其原因,基本上都是因为保荐代表人的利用自身特殊的地位,通过违法、违规的手段,与众多的利益相关方结成价值链上的共同体,在实施发行人股票上市过程中,牟取私利。无论是丧失公证与独立原则,包装发行人上市,加速其上市进程;还是通过各种方式参股发行人,通过其股票上市,享受上市所产生的资本溢价,都极大的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严重的挑战了现有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现阶段,对于PE腐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保荐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管机构的行业监管,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的事件如若不是外部举报人的执着、发行人自己的坦白或是出现了过于明显的漏洞,保荐机构自身内控体系和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是没有起到实际的效果的。因而,在对事件进行复盘思考之后,再来分析下保荐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方式与流程、监管机构所构建的外部监管环境,就显得十分必要。
如今,保荐机构对于项目的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以及违规控制,主要是通过立项评审、和向证监会上报发行申请文件前的内部核查两个环节实现。以最初的立项评审为起点,进行基础工作的审核,然后再以保荐承销立项评审,作为内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审核节点,最终,通过内核小组的终审把关,来实现保荐机构对于相关项目的抉择和控制。每个环节以不同的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和审核深度进行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公开发布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与义务,严格限制相关人员的行为,并且在召开初审会议时,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到会回答有关问题;在召开发审委会议时,适当增加保荐代表人回答问题的时间等方式,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监管的压力,规范与约束相应的行为。
通过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保荐机构的内核体系还是监管机构的监督体系,都是从相关的保荐资料和工作底稿等入手,通过相关资料分析和质询对风险加以判别和综合评估,以降低可能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和业务风险。但是,对于经过多方合作包装后的资料、更加隐晦的“股份代持”却不能进行彻底有效的控制和全面到位的监管。因而,为改变这样的现状,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就显得更为重要与紧迫。
针对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保荐机构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提升内控水平。
首先,在保荐机构内部,通过合理的组织设置、人员安排和权责划分,既形成上层统筹的专职内部控制部门,又形成部门之间、项目组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当下以项目组为核心的业务运作体系,使得机构对于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监控与把握存在部分缺位的现象,导致保荐代表人有更多的寻租空间和寻租可能。因而,在组织设置上,通过设置专职的内部控制部门,实现专项的监督和考核;在业务运行中,通过在可能的环节通过独立部门复审、其他人员参与等方式,来降低单个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小组的议价能力,实现内部的监督与制约。
其次,加强尽职调查和持续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和持续的尽职调查,是保荐机构全面了解发行人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荐承销过程中重要的工作内容。而且,从监管部门近期的处罚情况来看,未能有效的实施尽职调查也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之一。因而,通过内部的机制保障,加强尽职调查工作,全面的了解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专设的内控机构的监督和重大事项反馈上报机制等等,不仅有助于丰富尽职调查的内容,督促尽职调查的开展,而且也有助于尽职调查的公正与到位。
第三,加强内部工作过程中,工作底稿的标准化控制与复盘审核。工作底稿是项目工作的基础和审核资料的主要来源,因而通过全面的工作底稿标准化控制,有助于加强对于项目运作的全面管理,全面的呈现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便于审核过程中对于潜在风险的分析和判定。而且,也可以通过独立的内控机构,在项目运作实施过程中,选择关键性的节点,即进行内部的资料审核,从而便于随时发现股份持有等敏感事宜的变化,最大可能的降低串通、协作包装发行人的行为。
第四,适当加强保荐项目的内部公开机制,部分资料形成内部的公开化制约。寻租空间的产生,大部分是因为信息的独有和不对称。因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选择合适的内容、选择合适的公开对象的基础上,在机构内部进行相关方案的公开公示。这样,不仅有助于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而且也便于将风险控制在机构内部,防止机构自身因保荐代表人个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
在保荐机构内控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监管部门不仅不能置身度外,而且应该在更高的层面上指导各相关机构的工作,构建良好的监督与处罚体系,逐步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环境。
一方面,加强规范性的指引工作的建设。监管机构应该以监管的需要为出发点,以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为架构基础,形成规范性的指引性文本,以指导、规范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以此来督导和考核保荐机构的内控体系建设,进而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近期的消息,《保荐业务内控指引》已经起草完毕,即将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说,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工作,正在全面的推进。
另一方面,加强后续监督和处罚的力度。2004年7月以来,发行监管部已对20名保荐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采取了“谈话提醒”的监管措施,对7名保荐代表人、1家保荐机构采取了“一定时期内不受理推荐”的监管措施,撤销了14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资格。但是,面对众多被怀疑猜测的项目以及涉及其中的保荐代表人来说,监管的范围和处罚的力度,还有待全面的提升和加强,以形成“红线”的高压态势。而且,现阶段发现的PE腐败,大多是通过外部举报监督的形式而被曝光的。因而,适当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的作用,也不失为提升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以外部的压力促进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手段。
另外,还有一点就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环境入手,构建符合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现阶段,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渠道的稀缺性,再加上外部投资资金的严重富足,导致新股上市,几乎成了稳赚不赔的代名词,而欧美市场中,新股破发的可能有时在20%以上。几近无风险的IPO市场,更是为PE腐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成就了PE腐败最大的温床,进而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的构建带来更大的压力。因而,如何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合理引导市场投资,加强投资人风险意识,也应该是监管部门认真考虑和亟需破题的。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世界上同样不会有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体系的有效实施,不仅仅需要在构建和完善层面下功夫,同样也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花大力气,而且更需要利益相关人的协作与妥协。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仅需要保荐机构自身加强体系建设,进行全过程的风险评价,提升整体质量水平,而且也需要保荐代表人在这一过程中高度重视自身的职业操守、认真的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也应该在监督和处罚方面,做出更多的投入与努力,从严执法,甚至可以从重执法,对PE腐败形成监管领域的高压态势。除此之外,通过适度的信息公开,引入保荐机构内外部的多方监督机制,也将极大的压缩PE腐败的空间。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愈发成熟,监管力度的愈发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在内外部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压力下,逐步的完善与体系。不仅进一步的防止PE腐败一类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而且在资本市场愈发复杂的形势下,提升保荐机构自身的风险甄别与应对能力,全面降低经营风险,保证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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