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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的是,在决策中我们往往遇到的是三个维度上的价值冲突。简单的情况是,符合我们的利益的,不一定合法,更不一定合乎道德;这在过去三十年中尤其如此,前一阶段讨论的“企业原罪”,就是这个情形。反过来说,符合道德的,不一定符合我们的利益,比如:借钱还钱是个基本道德。但是我们常常看到的是“杨白劳比黄世仁还凶”的利益驱动现象。复杂一点的情况是,符合法律的,不一定符合道德,三鹿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上的黑洞,当然就属于这一类。
一个决策的行动,有其背后价值的取舍,这也是对决策和行动的一个限制。在讨论价值取舍的时候,这个三角就有了更广泛的意义。如果我们要求企业的决策既合乎利益,又合乎法律,还要合乎道德,那么我们的决策和行动的空间只能是中间的“倒三角形”。但是,如果我们突破了某一个界限,比如:把道德的这个界限突破了,企业行动范围难道不就扩大了很多——去掉了道德这个限制之后,就可以去采取违反道德的行动,决策人就增加了决策和行动的空间,就多了很多方案的选择。同样,如果法律的限制可以突破,一个企业可以做的事也就多了许多。
这个金三角的理想模型是:道德和法律都是限制,在这两个限制的基础之上,企业可以无限地发挥想象力和执行力,去扩大利益,创造价值。一旦把作为基础的这两个三角形打开,决策和行动的空间自然就延伸开来、扩展开来,就给企业带来更多选择。但是,当这两个作为基础的准绳改变了,就会因为行动的空间扩大,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就要冒着违法的风险、违反道德的风险、被人谴责的风险。在今天的社会,法律和道德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对于违反道德的行动,社会对企业一贯的惩罚都是孤立——因为你不符合道德,大家没人愿意跟你来往,你就变成一个孤立的个体,就没法做生意了。其实,最终你会发现道德是最大的、最长远的利益。
在小额金融的实践中,多户联保是一个信用体制的创新。一户借钱,要多户联保,这个人还不了钱了,就要由保人来还。试想一下,在这个制度中,一个人总是不还钱,就是既违反了合约,又违反了道德,长此下去,肯定是没人跟他玩了。一个村子5户联保也好,8户联保也好,最后总会剩下几个人,没人愿意跟他们联保,他们甚至也不愿意互相联保,也就借不到钱了,这就是违反道德的结果。老百姓心里都有一杆秤,这杆秤就是村子里每个人的信誉。
总的来说,法律还是比道德清晰的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说的是坏事总会有人管。但是道德不然,总是有些模糊,不同时代还有不同的准则。对这一点,Howard有个观点,道德就是你在黑暗中面对自己和上帝时的思想。这就是说,道德是一个人在没有任何人监视,或一个企业在没有任何外界和社会监督的情况下,所做的事,所采取的行动。个人和企业一系列的行动的边界,就是他的道德——即便大部分行动没超越道德的界限,没有违反道德的规范,只要有一部分违反了,那就要拿超越界限的行动来说事。决策和行动的边界代表了一个人和一个企业的道德水平,决策和行动跨过了道德的边界,那就是违反了道德。毛泽东说一个人做一点好事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做一点有道德的事并不难,难的是永远做有道德的事。要看的就是这个边界。
从另一个角度说,也可以判断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做的事情是不是道德的。如果你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做了一件事,也没有义务告知所有其他的人,那么在边界不很清楚的情况之下,只要想象一下,你要把你的行动向社会公开、向网络公开,特别是与这个行动可能影响的相关利益者讨论——如果你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感到这件事可能不能做,感到不妙,感到难以启齿,就可能有问题了。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决策价值和决策价值的三个方面,价值取向、价值选择和对待风险的态度。决策的“金三角”从道德的方面,又进一步展开和分析了决策价值的这三个方面。三鹿事件表明,企业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会给社会和自身都带来巨大危害。同时,奶制品行业众多企业的“免责”又把我们引向另一个话题:企业的责任究竟是什么?(未完)
陶勇
后记:
还曾记得三鹿事件时这样的一个笑话:“三聚氰胺里加点牛奶!这东西好,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结石算什么东西,挻一挺就过去了,什么东西没个副作用!”如此的一个笑话,却在仅仅时隔一年后,再一次形容了当下奶制品行业的“内幕”,此时,我们不禁在感叹:企业的社会责任究竟体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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