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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业] [转帖]四川长虹再爆税务门 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被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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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20:33: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欧阳泽华证实正在对四川长虹(6.72,0.00,0.00%)(600839.SH)虚增销售收入展开现场核查之际,3月末,来自四川省国税系统的消息又证实,因为有知情人士提供新证据,四川省国税局会同绵阳市国税局再次对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展开新一轮调查。据了解,早在2007年因举报,四川省国税部门就对四川长虹大量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而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进行了立案,但因为证据不足延续至今尚未结案。对此,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绵阳市国税部门从未在四川长虹常设办公桌。”

  账实不符?

  实名举报人范德均在举报材料中提到,四川长虹涉嫌在1997~1998年度虚增50亿销售收入(详见本报《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 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而其对所有虚增的销售收入都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四川长虹销售系统在1995年至1998年大量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虚开了巨额增值税发票,已经被全国各地司法机关调查核实的长虹销售人员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就高达十亿元以上。

  同时,范德均向四川省国税局提供的其中一份证据显示:1995年~1997年,出票人为东方集团(8.02,-0.05,-0.62%)(600811.SH)、北京华联(现名:华联综超(9.79,0.07,0.72%),600361.SH)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作为货款的入账单位账实不符,此外,由绵阳市高新区建行和海南省各个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出票人与入账单位也均账实不符。此外,四川省阆中市家电有限公司和大经销商——昆明长虹从四川长虹处得到了巨额增值税发票,但是两家实际上是在四川长虹多个联络处用银行承兑汇票换取现金,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真实彩电销售行为。

  其次,1998年四川长虹财报显示,其就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4.65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是,英达公司代理律师——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陈雷证实,英达公司从未收到过相关增值税发票,并且多次催要无果。

  3月26日,四川省国税局工作人员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已经收到了范德均提供的新证据,但是案件尚在调查之中,真相如何,目前尚无法给出定论。

  销售体系之困?

  按照范德均的说法,从1994年起,四川长虹对经销商采用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现汇结算,另一种是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结算价是在现汇合同结算价基础上逐月(按1~6个月)加价,所以价格应与现汇结算价差别明显。但是,四川长虹却规定,在不改变四川长虹合同结算价的情况下采用1~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1996年甚至出现了到期后延长为12个月的情形)视作现汇的结算方式,如此一来两种结算方式几乎不存在价差。

  “这样定价的好处是:从1993年开始长虹彩电的市场价格几乎逐月下降,用承兑汇票结算相当于将现汇结算的跌价风险转移给了经销商。充分利用这些经销商的融资能力,变相降低长虹彩电市场价格(长虹公司把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视作现汇结算,经销商再“跳点销售”),以达到与其他品牌彩电竞争的目的。

  由于两者价格几乎一样,于是很快在四川长虹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中都普遍涌现出“跳点销售”(即:经销商的批发价低于与长虹公司合同结算价,吸引零售商进货,然后再把快速变现的资金投入到股市等投资回报高的领域,综合有盈利)。但由于四川长虹的大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跳点销售”,零售商普遍与价格对其更加有利的大经销商合作,而不是与长虹公司直接进行业务往来。

  大经销商为了加速其彩电出库变现的目的,与当时掌握着中小零售商的长虹公司的管委会(即各地销售处)合作,委托其代卖并分享利益。而这种代卖可以顺利从四川长虹得到财务结算,而没有被告知有所不妥。

  据范德均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1996年—1999年长虹公司各联络处代卖的总量高达200亿。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中小零售商与长虹各地管委会直接用现金购买彩电,其并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然后便寻找虚拟经销商挂靠进行冲账;有的由于“跳点销售”的价格过低,经销商没有如此高的融资能力来弥补“跳点销售”亏损,管委会经理就会采用向非长虹经销商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并且寻求虚拟挂靠经销商进行冲账。但是这样进行财务冲账会造成四川长虹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严重后果。

  国税流向何方?

  范德均提到,直至出现了这种情况四年之后的1998年四川长虹才出台了《关于禁止跳点销售的有关规定》和《禁止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等文件。在此文件出台后,仅四川长虹销售人员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触犯法律的就有原安庆联络处经理周波和会计白羽、南宁联络处经理刘敦华、原新疆联络处经理丁毅、原潍坊联络处经理杨军等10余例案件,合计金额超过10亿元。而且,这还不包括长虹公司以行政手段替代司法手段处理的案例,比如原新疆联络处的5名人员全部参与了跳点销售融资利润的分配,除了丁毅(当时案发在逃),其余人员全部被长虹公司除名,而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等案例。上述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也仅仅追究了个人责任,没有对因此形成的四川长虹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一事进行追究。

  知情人士提供的一组证据显示,仅天水联络处经理宋成军,就因向绵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上缴了1500万元“跳点销售”融资的非法获利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按当时的融资差价初步估计,宋成军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不低于5亿元。

  “事实上,上述开给虚拟挂靠经销商的增值税发票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进行了抵扣,已经造成了国税流失。”范德均称。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教授杨卫华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提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政府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纳税人必须自觉遵守。如果企业真的把产品卖给零售商而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非购买者的“虚拟挂靠经销商”,商品的购买者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者不一致,是一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如果”虚拟挂靠经销商“把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于违法行为。

  而先后供职于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某中国独资厂的资深销售人士王志则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一般情况下,任何一个生产企业都喜欢采用现汇结算的方式,为了鼓励现汇结算,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价格要远高于现汇价格。但是,在四川长虹的具体案例上,可以看到,两者相差无几,实际上是鼓励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银行为了讨好大客户四川长虹,甚至可以将1~6月到期后延长为12个月,相当于一年的无息贷款,从而巧妙地将产品跌价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大经销商。而这种方式也很好地解决了大经销商现金短缺的情况,但是这种体系就给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和“跳点销售”融资获利埋下了隐患。其次,19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经销商、管委会就出现了“跳点销售”行为,四川长虹在1998年才下文,没有及时进行制止,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他指出,从表面上看,四川长虹销售了产品,经销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账目是平的。但是,实际上其真实销售是长虹把彩电卖给了付现金的零售商,长虹应该与付现金零售商建立销售关系,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长虹却给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从而形成了虚开。

  他说:“但是具体到四川长虹一案中,则要等国税部门的调查和认定有了结论之后,才能明确,也不排除四川长虹对于部分个人行为不知情的情况。”

  截至本报记者发稿前,四川省国税部门尚未有结论。而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也表示,公司已经就此事发布过公告,目前暂无需要对外公布的事宜。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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