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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20:2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股权投资避税方法

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就股权投资收益避税而言,虽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败案例。

  比如,因缺乏流动资金,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大股东李歌于2000 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4家风险投资机构,并取得股权转让净收益9505.28万元。李歌的股权转让金一直没有从公司提取出来,而是以公积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账上进行再投资,还是用于公司发展。但经稽查,税务机关认为李歌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由于李歌坚持认为自己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再投资,并没有拿到钱,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拒绝缴纳税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税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税大户,其中女老总李歌因欠下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成为曝光名单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个人欠税户而引起全国的注意。

  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 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

  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撮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业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不相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是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投资人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所以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做利润分配,投资人无须为其投资收益缴纳任何税款。如果投资人是个人,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随着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增加,股票价值也会增加,而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在我国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先分配后转让

  股权投资收益根据收回的方式不同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而收回的称为股息性所得,通过股权转让而收回的称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为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只有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才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因税率差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要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例如:兴达公司投资100万,占三江商贸有限公司40%的股份,四年来,三江商贸从未分配过利润,帐面有未分配利润400万。现在兴达公司欲转让该投资,有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先将三江商贸的利润进行分配,兴达公司分得160元,兴达公司的股份按120万元的价格转让;

  方案二:三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兴达公司的股份按280万元的价格转让。

  按第一个方案操作,因为这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兴达公司分得的160万元的税后利润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兴达公司转让股份的所得:120-100=2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

如果按方案二操作,兴达公司转让股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 280-100=18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33%=59.4(万元)。如果按方案一操作,比方案二要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4-6.6=53.8(万元)少纳税的原因就是在转让股份前的利润分配,有效避免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中的双重征税。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先分配后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就没有意义了。

  吸收投资减少每股投资收益

  当企业多年不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结余较多时,可以吸收新的投资,因为新资本投入时,其购买股份时的溢价应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企业用资本公积增加股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例如:张先生、李先生各投资200万,成立某公司。该公司经过二年的经营,有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现该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张先生无意投入,欲转让股份。如果张先生直接按350万元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350-200)×20%=30(万元)。

  如果用第二种方案的话,张先生可以巧妙避税。先让王先生对公司进行投资350 万元,公司总股本增加到600万元,因为公司原有股本的价值除了原始的投资,还要包含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所以王先生的投资中只能有200万元作为股本,占公司股份的33.33%。余款150万元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记入资本公积。之后再将这15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根据规定,以企业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本共750万元,张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各占250万元,此时,张先生拥有该公司股权25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如果此时再按35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350-250)×20%=20(万元)。显然,选用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不过,使用该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设计方案时必须认真仔细,而且操作比较复杂。

  除此之外,利用股权投资收益避税的还有几种方法:

  一是将股权转至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但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无须补税。所以在被投资企业要进行利润分配前,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低价转让给某享受国家定期减、免税的关联公司,再分回到原投资公司即可不需补税。

  二是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如需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在中国再投资其他项目,应首先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这样可以让投资的实际收益最大化。据媒体公布的资料,德国大众公司与一汽集团合资在长春设立的新工厂,预计将于2007 年建成。德方则需要投资13.6亿元人民币。有一种说法是,一汽大众公司新厂的德方新增资本,全部为该公司历年未分配利润的转增,且该部分未分配利润主要来源于2000至2002年度,而这部分利润是一汽大众公司销售现有车型(如奥迪、捷达和宝来)赚来的,从中可以看到在国内轿车生产厂商纷纷降价的时候,一汽大众为何坚持不降价的原因,那就是利用该部分利润形成再投资的资本金。由此,德国大众将获得我国的再投资退税约一亿元人民币。

  三是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利用避税地筹划。国际上的很多避税地均不征收直接税,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只对来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则不征收任何税收。所以可以在避税地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或者利用股权转让,将股权低价转至避免地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的利润就不会被双重征税,也可以使投资收益达到最大化。

  上面谈到的均是在投资企业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或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的几种方法,要做到投资收益最大化,应该是在投资时、经营时就要考虑的,不仅要做到被投资企业利润最大化,还要考虑到投资股权及投资收益的收回方式,使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最终实现。


沙发
发表于 2009-12-16 13:20: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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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2-22 20:23:13 | 只看该作者

一时看不懂!以后找时间好好研究下!

4
发表于 2013-8-15 13:57:2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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