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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决定工资倍增计划利弊的三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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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01:23: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市政协委员王同信、王鸿利在提案中呼吁,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尽快制定并实施深圳市工资倍增计划,用五到七年时间使职工工资增长一倍以上,同时用三到五年时间实现最低工资倍增目标。(据《深圳商报》)这样的新闻总是令人兴奋。此前,在3月26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员曾公开表示:广州将着力建立健全劳动报酬的公平合理分配制度,全面实施“工资倍增计划”,甚至被部分媒体评论视为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翻版,表达了一种良好的期望。
  
  但中国的工资倍增计划显然不同于日本,因为现行统计体系并不科学,纳入统计体系的仅仅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从业者以及个体劳动者在内的7类劳动者还没有被纳入到统计范围之内。相对而言,越是弱势群体越有可能被排除在统计体系之外,且数量极为庞大,如2005年末,厦门市全社会从业人员139.52万人,其中在岗职工总人数为68.5万人,还占不到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半。(数据来源于《厦门商报》)近些年来,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扩大趋势,使得统计弊端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不能反映中国劳动者真实的收入状况,统计部门每公布一次在岗职工收入标准,都会引发质疑浪潮,原因便在于此。
  
  在笔者看来,决定工资倍增计划利弊的第一个要素,是保持统计本身的客观、科学。纳入统计体系就意味着列入工作日程,意味着不仅不能在统计体系内,更不能在实际工作中以偏概全,置半数以上劳动者的现实收入状况于不顾,片面追求强势群体收入的迅速增长,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这一要素同时包括两个要点,其一是必须改革统计制度,要将所有劳动者纳入到统计范围之内,不能再让一叶障目之弊继续下去;其二是要加强工资收入透明化建设,一边是工资进入统计体系,一边任福利游离于统计体系之外是不行的。其中最敏感者是公务员群体,如其他劳动者个人账户内的社会保障支出都算是收入,唯独公务员群体的相关支出由财政承担,保障程度更高而支出不列入个人收入范围,显然不科学、不公平。
  
  决定工资倍增计划利弊的第二个要素是工资倍增计划绝不意味着所有人的工资同时倍增。比较理想的结果是普通劳动者,特别是收入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过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增长速度应大大快于工资收入畸高群体。在中国,后者主要指财政供养群体与垄断国企从业者,工资增长的急先锋不能总是他们。所谓收入畸高,即收入标准并非取决于劳动价值,而取决于特定行业、特殊地位与特殊权力。如财政供养群体,本来就是普通劳动者,国际惯例就是保持其收入在本国本地的中等收入水平,在我们的一些部门和地方这些人却演变成绝对的高收入群体,是不合理的,他们侵占了其它群体收入增长的空间,不仅不应该继续“急先锋”下去,特定时刻,甚至还应该降薪。
  
  第三个要素,为工资倍增计划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不是下几个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定时定点提高工资标准就可以完成的。在实施工资倍增计划时,一方面要考虑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而同等重要的另一方面,是要致力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规范政府行为、降低企业的社会交易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尽可能为企业减税让利,要彻底打破垄断壁垒给企业自由竞争空间,要以大幅度的税费优惠鼓励个人创业、企业创新等等。不然,工资倍增计划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深圳政协委员提到产业升级、企业转型,没有很高的创业热情存在,不降低交易成本、彻底打破竞争壁垒,没有来自政策层面上的大力扶持,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片面地依靠工资倍增,可能造成的不是产业升级、企业转型,而很可能是集体破产、百业凋零。
  
  笔者以为,以上这三个要素,决定着已经或即将在部分中国城市推行的工资倍增计划的利弊,也决定着它会推动我国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还是导致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是各地在推行工资倍增计划时须认真看待和着力解决的问题。(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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