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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怎么把“协商解除”变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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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2:3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K公司是一家国内家居建材的自主企业,曾在当地有不小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但是随着许多国际知名建材装饰公司入主国内市场,和先进装潢理念的更新换代,K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而逐渐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决定采取减员增效的办法。但是如果单方面解除辞退员工,将要支付一大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很多员工的工龄都超过了12年之久。由员工提出辞职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去劝导他们,采取这一办法的纪律几乎为零。于是公司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HR就先找了几名员工试探性了商谈了一番,发现只要员工能提供丰厚的补偿,员工们也是可以答应协商解除的。这下HR们犯了难,横竖都要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但是又已经在小范围内提出协商解除的打算,公司想要压缩成本,摆脱困境的目的还是达成不了。怎么才能既减人,又省钱?

根据K公司的情况,既然已经在小范围内提出了协商解除的,那么就要进行到底,但是中间还要有一个小插曲。在向员工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书或方案中表明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要求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回复。

根据《合同法》,公司向员工发出的意向书或方案属于要约,要约的回复期限是要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在规定的恢复期限内恢复便构成承诺;如果员工在规定的期限以外回复,那么就是员工向公司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此时的决定权在公司的手中掌握,公司同意员工的要约,即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为员工首先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员工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公司的目的就可以达成。

由此可见,根据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还是可以规避一些用工管理的问题,大可不必非要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法,因为有一些更好的途径可以较少一些劳动纠纷的隐患。
沙发
发表于 2008-5-28 16:44:19 | 只看该作者

啊啊,这个跟最新的劳动合同法有没有抵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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