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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次有机会和人讨论许案,但欲言又止。几次有想法把自己的观点写成日记,但提笔难落。这件事的发展实在超出我的想象范围。
1、是不是侵占或不当得利。
有人认为是侵占,但侵占的对象是遗失物、埋藏物、代为保管物,这是刑法的基本知识。许案中的金钱显然不具有上述特征。
有人认为是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的性质是一种法律事件,其中没有获利人的意思表示。这也是民法的基本知识。如果说许的第一次拿钱是非意思表示下的不当得利,那么其后里的主动取款则不能用不当得利解释。
如果说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仅凭个人直觉来认为此事是侵占或不当得利,那我还能理解。但很多的法律学者也持此观点,我深为震惊。
2、是不是盗窃
有人认为,许公开取款就不是盗窃。这不符合刑法法理,刑法中规定的“秘密窃取”,意指对象是被盗者,只要被盗者在行为进行时无所察觉,就是“秘密”。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全车乘客看着司机拿走某位上厕所乘客的东西,虽然此行为是众目睽睽下进行的,但依旧是到盗窃。我非常不理解,为什么有些学习法律的人会持此观点。
有人认为,银行系统自身出错,就不是盗窃。这更不符合法理,盗窃行为认定根本不考虑被盗者的主观状态。还是上面的案例,难道说司机可以用“乘客没有随身携带,自身未尽看护责任”的理由来否定自己是小偷吗?至少我个人认为不能。
从法理的角度来讲,权利是作为与不作为的自由,义务是为实现权利而作为与不作为的必须。看护是权利属性、不得偷盗是义务属性。事主可以看好自己的物品,也可以忽略自己的物品,这是事主的权利,但无论事主处于何种状态,他人都必须尽到“不得偷盗”的义务。
认为银行系统自身出错就不是盗窃的观点,无论从经验,还是法理,都站不住脚。我同样惊讶于为何很多人同意此种观点。
3、是不是合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许的行为是盗窃,但其行为合理,所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合理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等于说,杀人之后说一句“替天行道、抱打不平”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一样,此种逻辑显然与现代法理相悖,我不清楚怎么会有人提出这种观点。而且,从持此观点人的论据来看,许的行为似乎也没那么合理。
认为许行为合理的一种观点说,反正钱放在银行里也是被人腐败,那许拿出一点来有什么不可以? 这种观点显然已经是情绪代替理智。如果照此逻辑推演,那人们完全可以说,反正美女也要被人包养,那我先搞一下有什么不可以?又何必追求强奸的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说徐的行为是帮助银行发现问题。那么还用上面的案例来说,是不是一个人强奸之后还可以说他是在帮助女性认识社会的险恶?
4、是不是无责任
有人说,国外有案例,多拿了atm机的钱,不被认为是盗窃。这种观点,既曲解了事实,也没搞懂法理,还错误运用逻辑。
首先,美国有案例,从atm机上多拿钱,被判盗窃。这个案例可以作为对此观点的反证。有反证即可证伪,这是逻辑中的基本“归纳问题”。
其次,英国案例中确有人多拿了钱而被判刑,但也有人被判了刑,不同的结果是因为取现数量不同。小额多拿钱,没被追究责任,而拿走了1.3万磅的家庭则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小额盗窃同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达到一定数额才追究责任,这是基本法条。许的数额显然已经达到了。用英国案例来解释许案,显然既没搞清英国案例的全部,也没仔细看过我国的法条。
最让我匪夷所思的是许的律师,他居然提出我国古代有很多审西瓜、审石头的案例,本案也应该审atm机,看atm是否能证明许有责任。我真不敢相信一个学过法律的人会说出这种话。照许案律师的逻辑,我国古代也有很多神明裁判的案例,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把徐放在火烧,或者沉塘呢?如果许不死就证明他无责任。
5、是不是“不知足”
说了一大堆不利于许的言语,现在还要说说法院。
法院方面听说许要上诉,说许“不知足”,言下之意,5年已经轻判了,许就应该知足。
法律是“知足”与“不知足”的问题吗?至少法理上不是,法院不顾法律却听从上级指示,本身已经放弃了法律的自身尊严了,还有什么脸面说人家许“不知足”。就算许“不知足”,那也是人家的权利,也是法院自找的。
5、是不是我的观点。
几年前的刘涌案已经是个极坏的案例,但我们至少还在刘涌案中看到了律师、学者的法律专业精神。而此次许案,律师的审西瓜、不当得利言论已几近法盲,法院方面不顾法律尊严而任意裁判的程度比较刘涌案更是有增无减。更让我惊讶的是,刘涌案中的言论至少还能表现出基本的道德水准,而许案中竟然会出现“不拿白不拿”这种观点,明明知道拿的不是自己的钱却还拿的理所应当。
所以,我才在一开头就说:“几次有机会和人讨论许按,但欲言又止。几次有想法把自己的观点写成日记,但提笔难落。这件事的发展实在超出我的想象范围。”徐案早就超出了法律范围,参与其中的各色人等也早就不是针对案例来进行讨论,就像我当年写“没有主角的独角戏”一样,许只是个工具,工具背后的才是远为异化的实质。那么我还说什么呢?似乎说什么都是鸡同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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