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一位接近银监会的知情人士称,根据投资者投诉和相关渠道反馈的信息,银监会对部分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部分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核心是未严格且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 此前,由于境内外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多家商业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连续爆出零收益和负收益事件,引发了客户和市场的诸多质疑。知情人士表示,这一问题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六宗罪” 监管部门的调查显示,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如民生银行于3月26日清盘其“港基直通车”产品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主动清盘其QDII产品。民生银行的该款理财产品全仓投资单一基金,且在市场处于历史高位时发售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而“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便是部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第一宗罪”。 同时,部分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没有对所代理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代理销售产品的风险收益监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需要摆正心态。”某银行个金业务负责人称,首先,要认识到银行理财产品是有投资风险的;其次,定位很重要。 “第二宗罪”是“未有效开展客户评估”。监管部门发现,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客户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第三宗罪”为“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在销售环节的核心问题是不能盲目夸大预期收益率,有的银行预期收益率高达36%,这很难实现。”4月8日,一位个人理财产品专家称。 第四,监管部门发现,部分商业银行“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 某股份制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银行不曾向客户进行任何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而在产品到期日,客户接到零收益通知比较突然,一时间不能接受,引发客户强烈不满也在情理之中。 此前,一位客户向本报记者出示了浦发银行《“汇理财”2007年第一期F2计划》的合约,其中第九条规定,双方同意本产品乙方(浦发银行网点)无须向甲方(即产品购买者)提供对账单。显然,浦发银行利用“法律”手段,豁免了自己的账单提供义务。 第五,监管部门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而且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第六,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