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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 哺乳期和待岗问题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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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13: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也是女性,其实对于女性孕期和哺乳期的问题上,其实一直抱有同情和理解态度的。但是我们是IT公司,有个女员工,修完产假进入哺乳期后,工作态度真的太差了,其实公司对她已经停关照的了,晚来早走的,考勤都很宽松。可是他部门经理布置的工作基本不怎么去做,天天就是晃、聊天什么的,影响特别不好,唉,真没办法。

    可是她刚进入哺乳期才一个月,我想请教几个问题(基于新法):

  1、如果愿意赔偿我们可以与之协商解除合同吗,比如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那种;

  2、如果不能解除合同,或者我们欲解除她不同意的话,我们可以找理由让她待岗吗?在家在公司都成,发基本生活保障的那种;

  3、如果可以待岗,她的各项福利,是不是我们还是要给于缴纳的呢?

   请给予宝贵意见,谢谢大家!

沙发
发表于 2008-3-14 14:03:34 | 只看该作者

谈谈个人的看法:

1、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论“新法”还是“老法”;

2、可以找理由让她换岗,不同意可以协商离职;或者协商让她在家待岗,社保等公司还是要交的,同时要发给不低于下线的最低工资。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3-14 14:27:35 | 只看该作者

就这么简单啊,我怎么有点怕怕的。

   看您也是在北京,听说北京这边仲裁的话,企业不可能赢的。这个员工现在就是有持无恐的样子,唉。

   还是待岗比较好哦,找个什么理由让她待岗呢,就说她职位满了,她现在没有工作可作啥的,行吗。

   不知道新法对于待岗,有没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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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22:15:45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完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只要员工严重违反制度就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金

当然动员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会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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