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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工资3月发可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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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23:2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2月工资3月发可省钱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是否在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解释,强调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例如,杨小姐2月工资为3000元(扣除养老保险金等“三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后),2月份发放按照现行的16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杨小姐需缴纳的税额为(3000-1600)×10%-25=115元/月,而3月以后发放,个税起征点上调至2000元/月,杨小姐需缴纳的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月,少支出40元。

税务专家提醒,如果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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