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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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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9 09:0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为毕业生数量的不断增加,再加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威慑,似乎“零工资”现象不减反增
所谓“零工资”,就是一部分高校应届毕业生迫于没有工作经验却又想获得工作机会,宁可选择(在一定时间内)不需要企业支付报酬而要在企业中积累实际经验的一种做法。


联招聘网的“2006大学生就业力调查”报告显示,在对1200家企业的调查中,有34%的大学生求职只要求1000元薪资,而接受调查的12600余人
中有0.8%的人愿意选择“零工资就业”。如果按照每年有400万毕业生计算,显然,选择“零工资”的也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法律角度来看,“零工资”一种变相的不公平,因为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企业就应该给付报酬……即使是很低的报酬(如果提供了“正常劳动”,给付标准就不
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而在“零工资”现象中,尽管这些当事人(劳动者)愿意接受或选择“零工资”,其实完全是迫于无奈,并不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为如果他们不接受“零工资”,他们将无法获得这份工作!换句话说,其实相当于是企业利用了自己的有利地位“迫使”劳动者接受了这个不平等条款!   

那么,企业又是如何对待的呢?

业当然也知道不支付劳动报酬是违法的,于是,他们根本就不与这些劳动者签订任何协议或劳动合同,但又没有任何证据让这种关系看起来象是一种“事实劳动关
系”(不进行考勤、不提供工作证件、没有工资条....),其实就是相当于把这些选择“零工资”的应届毕业生们当成了实习生!而实习生嘛,当然是可以不支
付任何报酬的(实习生是否支付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于是,他们规避了法律的风险。

那劳动部门的意见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指出,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严格来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叫什么话?推卸责任嘛!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这位副主任的这一句话,使得《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对“零工资”就业者行同虚设!
艾......又是中国国情!(为什么我们总是要又那么多“中国国情”的理由呢?!)
沙发
发表于 2008-2-29 16:24:37 | 只看该作者
sh主义的悲哀
板凳
发表于 2008-3-1 08:48:11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個打工者, 但我如果是老板, 並不會因零工資就選用一個人.這樣的人恐怕難以留得住.他們只為積累工作經歷,可能連這份工作是否適合自己是否是自己的職業方向這些關鍵問題,都放在其次.怎麼可能期望這樣的人可以做得久呢.到後來只是浪費企業的培訓成本而已.企業並不會因此而得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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