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本田在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起诉重庆力帆贸易侵权议案于12月4日开庭。这是本田和力帆在知识产权问题八年之争的又一次相搏。11月16日,江动和其他被告于美国本田达成了和解协议。力帆声辞拒绝庭外和解,成为参加庭审的唯一被告。 据悉,美国本田是本田马达全资分公司,并且是本田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的独家被授权方。本田生产被称为GX发动机的小型汽油机,及包括GX发动机的发动机。美国本田在美国推销并销售这些产品。 早在2005年12月,美国本田马达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对以下公司提出侵权的诉讼:力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电力有限公司; 力帆发动机;和美国力帆有限公司 (统称“力帆”)。 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JD集团有限公司(统称“江动”); 美国本田声称GX汽油机和GX发动机有“独特和明显的外表,"使消费者立即认出并联想到真正的高质量的本田的产品。 GX汽油机和GX发动机的trade dress被形容为”有很多没有功能的设计要素."具体来讲,美国本田列出以下10个设计要素:(1)阀门盖的形状和设计;(2)风扇盖的形状,包括角和圆边的独特的组合,及风扇盖导气部分的形状;(3)油箱的尺寸和形状;(4)机油箱盖的颜色;(5)消音器放热罩的设计;(6)油报警系统的安置(7)加油盖和漏油盖的位置,形状及设计;(8)空气冷却片的数目,位置和尺寸;(9)底垫的梯形形状和尺寸;(10)马达每个主要部件的相对的位置和定位。 力帆和江动生产与美国本田GX汽油机和GX发动机外表相似的小型汽油机和包括这些汽油机的发动机。力帆和江动在美国推销并销售这些产品。Homier 和Pep Boys是力帆和江动汽油机和发动机的零销商。 美国本田认为其贸易 的权利受到了威胁,因而起诉力帆和江动,法律依据是(1)15 U.S.C. section 1125(a),联邦法不公平竞争(贸易 侵权);(2)15 U.S.C. section 1125(c)联邦法不公平竞争(贸易稀释);(3)加州法不公平竞争;(4)加州商务和职业法第17200条不公平商务行为;(5) 加州商务和职业法第14330条对企业声誉的损害。 但是力帆对于此次美国本田的起诉表现出强硬的态度,毅然拒绝了庭外和解,与本田公司闹上了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