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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奥美认为,其拥有魔兽、星际、暗黑cs等游戏在中国的著作权人的全部权益,因此,组织电子竞技比赛也应得到其批准,否则就是侵权。在其对浩方指控中的第二项便涉及此问题:“2005年8月,上海浩方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非法组织以神州奥美拥有全部权益的《魔兽争霸Ⅲ之冰封王座》为内容的“七剑出浩方”电子竞技比赛,牟取非法利益;”令人感到诧异的是,神州奥美认为,即使举办电子竞技比赛所使用的软件都是正版的,只要比赛未经其批准,就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权。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游戏软件的电子竞技举办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作者对著作权享有的十七种权利,但其中没有一项规定涉及游戏软件的比赛权。那么奥美所主张的权利来源于何方?
在盛大知识产权部工作时,因为曾负责浩方这一块,对此问题进行过研究。个人判断:神州奥美自认的依据其实来源于游戏软件的用户协议根据,暴雪等公司在用户协议中对授予用户的权利进行了保留,用户未经其许可,不得使用游戏软件进行比赛。以《魔兽争霸 冰封王座》为例,其规定:“未经Blizzard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本软件产品用于自己或他人举办的比赛;也不得采取修改软件通讯协议、修改或增加游戏组件、运用其他应用软件等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以达到在互联网、其他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游戏网络使用软件产品的目的,或将软件产品用作网络内容。”
也就是说,暴雪在用户协议中和用户有约,用户不得举办和参加未经暴雪授权的魔兽的比赛。从该条文看,奥美所声称拥有的权利很可能就是由暴雪授予的,在中国大陆举办魔兽比赛的权利。
我们对对该权利的分析就会发现,奥美声称拥有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而只是其和用户约定的合同中的一种推导出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者对著作权享有的十七种权利中没有一项规定涉及游戏软件的比赛权,所以支持奥美权利的全部依据也就是那份用户协议。根据用户协议,用户如果举办魔兽比赛就构成了对暴雪公司违约。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暴雪这样的公司单凭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便衍生出了游戏软件的电子竞技举办权,根据网上的报道,美国的法院也支持这一权利。但是,中国的法律环境,知识产权环境以及对游戏软件的认识都有非常大的不同,在中国这一条款是否有效?本来这是神州奥美和浩方的诉讼的引人关注之处,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在案件的一审中有明确的说法。
虽然据本人了解,神州奥美和暴雪软件代理协议已经到期,对于最近的电子竞技竞赛,其已经不能再以侵犯其著作权为名进行打击了,但万一将来起诉电子竞技比赛组织者的是暴雪或其他权利人呢?这个问题终究还是需要解决的。
神州奥美为什么会输给浩方(六)
双方一审瑕疵篇
前面已经写了五篇关于此案的法律分析,对于双方而言,案件的二审都意味着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于一审中各自存在的问题,二审都给了双方一个弥补的机会,但是这段机会的时间不会太久。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双方在案件的一审中都存在哪些瑕疵?
原告方面,神州奥美一审败诉,法院的依据就是神州奥美未能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应该说,由于神州奥美最大的问题也就是这个,由于和暴雪Valve等知名游戏公司有着良好关系的原奥美公司的倒闭,神州奥美虽然从武汉奥美那里继受了中国唯一代理商的身份,却没有真正在管理层上和他们确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否则也就不会发生在一审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就连一份适格的著作权人证明都拿不到的尴尬事件。这是神州奥美目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但却并不是唯一的问题。
在诉讼策略、打击侵权的方法上,神州奥美都存在一些问题。诉讼也讲究天时、地利、人和,三者缺一不可。神州奥美在天时,也就是时机的把握上,还是经过精心选择的。如果没有记错,神州奥美起诉的时间是在200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借中国政府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东方,在世界知识产权日起诉一个中国有史以来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势的把握方面,神州奥美显然占了先机。
但两千多年前,孟子就说过,天时不如地利。占到天时的神州奥美在地利方面却把握的并不高明。个人认为其起诉地点选择在上海并非最佳选择,浩方公司在上海,收购浩方的盛大网络也在上海,虽然盛大网络成立时间并不长,但其却是上海互联网行业的标致性企业,中央大员考察上海时几乎必到盛大参观。从05年7月到06年7月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就先后有三位 常委到过盛大考察,由此可见盛大在上海地方的实力。就互联网行业而言,盛大在全国都是强龙,上海更是强龙的龙宫,神州奥美在上海起诉直捣龙宫固然勇气可嘉,但其实其可以有更好的选择。这方面不能不说韩国人对中国的国情更为了解,当年韩国的Wemade公司和Actoz公司就《传奇世界》侵犯《传奇》版权一案起诉盛大时,就没有选择在上海起诉,而是在北京一中院起诉的。如果诉讼技巧把握的好,本案在北京或者广州起诉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孟子还说过,地利不如人和。人和方面,是神州奥美最大的短板。这次涉讼的几款游戏的真正著作权人,暴雪和Valve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就此案发表过任何意见,照常理而言,神州奥美起诉这么大的案子,之前应当和著作权人有充分的沟通,但著作权人既然没有发表意见,就是表明神州奥美的诉讼没有获得他们的支持。这应该是神州奥美最大的败因。
另外,在对国内其他对战平台的关系处理上,奥美也比较粗糙。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前文已述,神州奥美的诉讼思路是通过这场诉讼,打败国内所有的对战平台,在一窝端之后,把客户引导到神州对战平台。目标固然远大,但饭要一口一口吃啊。所谓人和,就是最大限度的团结同道,孤立诉讼对手,同时还可以利用其他竞争对手打击浩方。神州奥美大可以学学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或者学习一下现在版权局推广卡拉ok收费曲库的经验,对合作的少收费,不合作的多罚,一步一步拉抬声势达到目的。
我要是神州奥美,就会先在国内授权部分小的对战平台,通过这些授权拉抬自己唯一正版经营者的声势,在国内对战平台界大搞合纵连横,然后一统江湖。对除浩方以外的平台要恩威并施,对同意合作的平台也可以先低价给予授权,必要时甚至可以先利用自己在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的资源打击一些不服自己的的小平台,杀一儆百,造成“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声势。战术上先小后大,农村包围城市,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如果要打击浩方,必要时甚至对于qq平台都可以合作。这种战术很重要,其可以一步一步确立自己业界大哥的身份,等大家都服了你这个老大,到时以全国对战平台尽出讨伐浩方一家,估计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一无所获了。
大家可能会问,你知道的那么详细,咋不早说?呵呵,我当初可是盛大公司的高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看到神州奥美犯错单挑在上海强龙外加地头蛇的盛大,高兴都来不及,怎么会告诉奥美呢。现在有选择的说点对策出来也不能算对不起盛大,因为神州奥美的游戏版权授权已经过期了,现在他们想使这一招都不能了。
但是,写到这里想起来了,盛大在这个案子里有没有瑕疵呢?有,当然有!但出于保护商业秘密,我不能说,说出来盛大二审就悬了。等这个案子终审结束再告诉大家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