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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罚1000元 招聘广告月薪将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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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0:10: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上海讯 记者昨从国家劳动部网站了解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今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昨天正式公布,明年1月1日施行。该规定进一步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不但招聘广告月薪将透明,而且带有歧视性质的强查乙肝行为也将遭遇罚款处罚。

  招聘广告月薪透明

  在以往招聘广告中,往往会看到月薪面议的字眼。记者昨了解到,根据新规,这样模糊的说法将不能再出现。根据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今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不能再隐瞒公司情况,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职介不成功应退还费用

  职介服务一直是争议的重灾区,尤其是在收取费用之后,职业介绍所介绍的工作却不能让求职者满意,而有种“白花钱”的感觉。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出来。《规定》还对职介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做了限制,并明确要求“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规定》第55条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强查乙肝罚1000元

  就业歧视这一话题一直是困扰求职者的老问题,因为肝炎、残疾甚至生育遭遇到职场不公正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

  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朱庆阳表示,这一新规将让求职者的权益获得更多的保障,让求职和招聘行为更为规范,企业也能在招聘过程中担负起社会责任,而出台的大量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款也体现出浓浓的人文关怀。《新闻午报》供稿

 

该贴来自群组:人力资源&管理这点事儿

沙发
发表于 2007-11-9 13:40:39 | 只看该作者
了解了,谢谢!
板凳
发表于 2007-11-15 13:39:05 | 只看该作者

嗯。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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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3:56:54 | 只看该作者

实际操作难。

5
发表于 2008-6-29 20:35:03 | 只看该作者

用工体检不让查乙肝

但是公司会让你个人去查乙肝

同时用这个来参考是否录用

继续执行这条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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