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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项目奖金在集团和项目公司之间分配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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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4 12:0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地产企业项目奖金在集团和项目公司之间分配方式的探讨

王丹

一、导言
  当一个房地产项目顺利结束,并且达到甚至超过预设的考核目标时,提取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设立项目奖金,给予对项目的成功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以物质奖励,这是对其努力的一个很好的认可和鼓励,并能对未来项目从业人员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然而,对于一些较为大型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在一个集团总部之下控制了多个正在运行的项目,这些项目本身起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也不一致,创造的利润也不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集团总部能够对项目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将会把精力分散在各个项目之上,而每一个项目的从业人员的精力却自始至终都是集中在自己所在的一个项目之上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当某一个项目结束之时,集团总部的人员如何和项目上的人员一起参与项目奖金的分配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二、假设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需要首先明确项目奖金分配的目标是什么,即,奖金分配要在哪种程度上实现公平,或者说,实现一种什么样的公平。这里,我们认为,这种我们希望实现的公平就是:每个对项目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实际分配到的奖金数额是和他对项目的贡献相一致的,即,集团和项目公司中工资相同的人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在他们全部都一直在参与项目运作的情况下,他们所获得的项目奖金也是相同的。
  这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假设,即:
  假设:在已经进行过岗位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每个员工的工资高低表明了他能力的高低,即,一个人能力的高低可以用其工资的高低来进行衡量。
  集团员工获得的项目奖金公式可以写成:集团员工个人项目奖金=项目奖金总额×集团项目奖金提取系数×个人发放比例,这其中,项目奖金总额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个人发放比例可以

项目公司员工获得的项目奖金公式可以写成:项目公司员工个人项目奖金=项目奖金总额×(1-集团项目奖金提取系数)×个人发放比例,这其中,项目奖金总额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个人发放比例可以

这里的难点在于如何在集团和项目公司之间分配项目奖金,即,集团项目奖金提取系数的确定。
这里,我们提出集团能够从一个项目上所提取的项目奖金系数的三个假设公式:
  1)集团项目奖金提取系数

这个公式中,以集团参与奖金分配者的工资总额来替代集团参与奖金分配者的总能力,而以来表示集团总部参与奖金分配者放在本项目上的精力占其全部精力的比例,这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预计利润越高的项目越会吸引集团总部的关注,集团总部对此项目的关注程度是和此项目的利润额在所有在本年度内完成项目的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大小正相关的。本公式中的贡献比例系数是作为一个调整系数,主要是衡量参与奖金分配者的工作对项目贡献程度的。
  2)集团项目奖金提取系数

在第二个假设公式中,根据前面的基础假设,同样以集团参与奖金分配者的工资总额来替代集团参与奖金分配者的总能力,而以来表示集团总部参与奖金分配者放在本项目上的精力占其全部精力的比例,这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预计利润越高的项目越会吸引集团总部的关注,集团总部对项目的关注程度是和此项目的利润额在该项目周期内所有完成项目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大小正相关的。本公式中的贡献比例系数同样是作为一个调整系数,主要是衡量参与奖金分配者的工作对项目贡献程度的。
  3)集团项目奖金提取系数

在第三个假设公式中,根据前面的基础假设,同样以集团参与奖金分配者的工资总额来替代集团参与奖金分配者的总能力,而以来表示集团总部参与奖金分配者放在本项目上的精力占其全部精力的比例,这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在同样的时间内,集团总部对所有项目的关注程度都是一样的,对项目的关注程度和项目能够创造多少利润无关。同样,本公式中的贡献比例系数同样是作为一个调整系数,主要是衡量参与奖金分配者的工作对项目贡献程度的。
  来表示集团总部参与奖金分配者放在本项目上的精力占其全部精力的比例,这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在同样的时间内,集团总部对所有项目的关注程度都是一样的,对项目的关注程度和项目能够创造多少利润无关。同样,本公式中的贡献比例系数同样是作为一个调整系数,主要是衡量参与奖金分配者的工作对项目贡献程度的。
  三、测算
  下面,我们给出一个假设的情况来验证一下上面的三个公式,以验证哪一个公式更能达到使集团总部和项目公司内每个对项目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实际分配到的奖金数额是和他对项目的贡献相一致。
  假设某房地产公司集团总部,下辖A、B、C三个项目公司。A公司的第一个项目于两年后正式完成,利润2000万;A公司的第二个项目在第一个项目完工后开工,于第三年末完成,利润1000万;B公司的第一个项目于一年半后正式完成,利润1500万;B公司第二个项目于第一个项目完工后开工,于第三年末完成,利润1500万;C公司的第一个项目于一年后完成,利润1000万;第二个项目于第一个项目完成后开工,并于第三年末完成,利润为200万。假设这些项目的进展是匀速的,并且假设所做的利润预算是准确的。如图所示:


  同时,假设集团中参与项目奖金分配的都是集团高管人员,高管人数为9人,而每个项目公司参与项目奖金分配的也为项目公司的高管人员,假设每个项目公司的高管人员都为3人。
  测算集团高管和每个项目公司高管中拿相同工资数的人,在三年内所分得项目奖金的情况。根据我们的基础假设,工资相等的人能力相同,那么在工资相等的人都尽了全部努力的情况下(即,贡献系数=1),则不论他们是在集团总部,还是在项目公司之中,他们3年内拿到的项目奖金应该是相等的。
具体高管工资和人数见下表:


 

 这里我们选取高管7,高管A3、高管B3、高管C3来测算。
  为方便计算,我们假定所有参与项目奖金分配的人员都是进了全力的,即所有人员的考核都为100分,且所有人的贡献比例系数都为1;同时,我们假定所有项目的项目奖金总额为其利润总额的10%。
  1.首先,我们来测试公式1:
  1)在第一年年末
  C公司第一个项目完工,利润1000万。
  在这个年度内,仅有C项目完工,利润1000万,项目奖金总额为100万。
  因此,集团中高管项目奖金分配比例==3/4
  C公司高管利项目奖金分配比例=1-3/4=1/4
  可计算得,
  集团提取利润=3/4×100=75(万)
  C公司提取项目奖金总额=25(万)
  因此高管7获得项目奖金=75×=5(万)
  高管C获得项目奖金=25×=5(万)
  因此在第一年的年末:


 

2)同理,可计算得在第二年年末

3)第三年年末,结果计算如下:

因此,三年以来合计如下:

由此可见,以公式1并不能使3个能力一样的员工,在3年内拿到的项目奖金相同,也就是说,以公式1来进行项目奖金的分配,会造成某种不公平。
  那么这种不公平是如何造成的哪?我们先来探讨一下。假设有三家公司A、B、C,A公司在第一年完成了利润100万,而第一年B和C都没有完工;B公司在第二年完成了利润100万,同时,第二年C公司也完成了利润100万。也就是说,在虽然完成利润的年份不同,但是A公司和B公司都完成了100万的利润,那么从追求公平的角度来分析,A公司的高管第一年分的项目奖金应该和B公司同样工资高管第二年分得的项目奖金相等。但是,按照公式1计算,实际情况如何呢?
  在第一年中,对A公司来说,公式1中的=1,第二年中,对于公司B来说,公式1中的=1/2。也就是说,即使两个项目创造的利润相同,但是在不同年份,因为其他公司所创造利润的原因,这两个公司的比例可能不等。为了说明一个普遍情况,我们假设A公司比例为z1,B公司此比例为z2,用x来代替“集团参与分配奖金者的工资总额”,用y来代替“项目公司参与分配奖金者的工资总额”。
  则此时公司A的利润提取系数=
  B公司的利润提取比例=
  因为,z1>z2
  所以,y+xz1>y+xz2
  所以,
  所以,
  因此,同样创造100万的利润,A公司提取的利润数要小于B公司提取的利润数。可见,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在不同的年份,项目公司即使创造出相同的利润额,但是因为整个集团在不同年份总利润额的不同,项目公司提取的利润也会不同。这使得公式1在理论上就缺乏可行性。
  2.其次,我们来测试公式2:
  1)在第一年年末
  C公司第一个项目完工,利润1000万。可提取项目奖金100万。
  在这个项目的周期内, A项目的计划利润应该完成了1/2,即,1000万;
  B项目的计划利润应该完成了2/3,即,1000万。
  因此,集团中高管项目奖金分配比例=
=1/2
  C公司高管利项目奖金分配比例=1-1/2=1/2
  可计算得,
  集团提取利润=1/2×100=50(万)
  C公司提取项目奖金总额=50(万)
  因此高管7获得项目奖金=
  高管C获得项目奖金=
  因此在第一年的年末:

2)同理,可计算得第二年年末情况如下:

3)同样,第三年年末情况如下:

因此,三年以来合计如下:


  可见,公式2的计算结果完全符合我们所要追求的公平原则。
  3.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公式3:
  集团项目奖金提取系数

可以发现,当每个项目每个月创造的利润都相等的情况下,也即,在每个项目创造的利润总额和项目延续的时间是成正比的情况下,公式3和公式2的计算结果将会是一样的。而当各每个项目创造的利润总额和项目延续的时间不成正比的情况下,用公式3计算将会有较大的误差。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对未来利润预算精确的情况下,公式2计算集团项目奖金提取系数最为精确。即,

  

而如果计划利润难以保证精确,那么计算奖金提取系数的公式3可以作为公式2的一个较好的替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4 13:08:02编辑过]
沙发
发表于 2007-8-29 13:16:45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
板凳
发表于 2007-9-6 22:15:19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有心人
4
发表于 2007-10-10 18:02:55 | 只看该作者

我是精典房地产建筑猎头(www.topbuildjob.cn的猎头顾问,希望能与各位房地产/建筑/设计/建材精英交流职业发展事宜,我的MSN: sageness99@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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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10-29 09:50:5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很好,正是我等所需的,真是雪中送炭、雨中送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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