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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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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 13:1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能避免山西“黑砖窑”无偿奴役工人事件的重演。其中,《劳动合同法》草案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易才集团《新人力》专家委员会主委常凯教授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条款,明确提出了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劳动行政部门和相关关部门对这件事,如果说不知道,那这就是失职;如果说知道但没有去管,那就是渎职;如果说知道还参与其中,那就是共同犯罪。其中还有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都将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保护。” 易才集团《新人力》杂志提出,在新人力、新纪元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想。  但也有法律学者指出,《劳动合同法》固然重要,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否依法执行更为重要。山西“黑砖窑”事件中种种侵害劳动者的行为都能依据现有法律进行处罚,但却存在了好几年也没人管。如何解决政府和司法机构的缺位和渎职行为才是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最重要的环节。  
沙发
发表于 2007-7-3 13:21:11 | 只看该作者
同意,关键在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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