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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4:43: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中的四大关键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又一新的里程碑。记者就这一法案的关键问题采访了劳动保障部本次立法的唯一合作单位、易才集团的劳动法专家,专家表示,最终通过的法案有四大关键问题值的关注:

 

关键问题一: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问题二: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条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同时对能约定违约金的“培训”做了具体的定义。 

 

关键问题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键问题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体上看,这些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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