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分享]《劳动合同法》出台,“人才派遣”走向合法化

[复制链接] 3
回复
1505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7-7-2 14:1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各界人士的不同声音,也给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困难。目前,不少企业与员工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新法中对于企业终止员工合同的经济补偿条款做了重大调整,经济补偿将根据合同年限逐年递减,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和员工签长期合同,中国约70%的企业劳动合同都是短期的一年合约,但也可能会出现专门签短期合同的员工,用工单位的风险将越来越大。企业在合约中要求员工辞职要支付企业相应培训费。新法中对以上两条提出了明确概念,新法指出:员工的培训必须达到全脱产、培训满六个月及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三个条件时才需要支付违约金给企业,对于员工竞业限制的时间要求则不能超过三年,并要支付给员工年收入的23作为相应补偿。新法中对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列出了明确条款,新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行为时可以被辞退,但这些行为的举证比较困难。他建议用人单位要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营私舞弊、重大损害、严重失职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形成可以举证的文字资料,比如制度培训、签字确认等有效的“公示”手法,要把日常的管理行为“证据化”,避免形成不必要纠纷,确保企业的合法利益。旧劳动法限定员工试用期不能超出六个月,新法则对试用期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非技术岗位不能超过一个月,技术岗位不能超出两个月,高级技术岗位不能超过半年,同一用人单位只能对同一员工有一次试用期。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员工在转岗、调岗或晋升时,岗位性质和工作范围会发生重大变化,对员工的能力要求也将随之变化,或者辞职的员工再次返岗,再次采用试用期是一种比较稳妥和常见的做法,员工本人大多也能理解和接受。而新法的规定将给该项工作带来很多管理难度和困惑,也引起了HR工作者的众多争议。人才派遣是近年新兴起的用工模式,尤其适用于流水线工人和稀缺岗位人才,它可以有效减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在订单式企业体现得更加明显,因而大受企业欢迎。新法将“劳动力派遣”写进章程,这一用工模式得到了法律认可,表明“人才派遣”将走向合法化。我国专业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易才集团《新人力》杂志主编翟继满认为,新法将给人才派遣业务带来巨大冲击,确实会给派遣机构带来更大风险,但新法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将推动企业对人才派遣业务的需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人才派遣,有助于提高员工待遇,派遣机构的经营将走向规范化。
沙发
发表于 2007-7-2 14:36:09 | 只看该作者

有了法律保障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劳动者才能从中受益!

有很多老总说:"不要和我提<劳动法>".

法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很多国际知名企业,在其原发地,都是守法的典范,在中国却是另外一回事!如肯得鸡之流!

板凳
发表于 2007-7-2 15:19:2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蓝色阳光在2007-7-2 14:36:09的发言:

有了法律保障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劳动者才能从中受益!

有很多老总说:"不要和我提<劳动法>".

法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很多国际知名企业,在其原发地,都是守法的典范,在中国却是另外一回事!如肯得鸡之流!

      中国确实有很长的路要走。
4
发表于 2008-1-12 02:26:11 | 只看该作者
是呀,劳务派遣是越来越难了。不过规范劳务派遣还是有必要的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