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hubps在2007-6-24 19:32:00的发言:各位HR高手,我这有一个案例,希望大家提出意见! 我一个同事,由于合同还没有到期,自己也不愿意做了,就提前想人事处提出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并且通过了人事部长的签字同意,但是在老总审批的时候,老总不同意,并且要说追究责任.因此他就请假回家休息一段时间,而且此事也经过部门经理同意.但是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公司却未将工资发给他.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而且在劳动合同上也没有此规定!我那同事应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还有以前公司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是否可以拿回来呢? 希望给位给予建议! 1\请假休息要有请假手续。如果没有请假手续,而你所在部门出具的出勤表又不是正常休假的话,你很难拿到你的工资。 2、合同没有到期,违约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做为你个人,很难玩得过企业的格式合同的。 3、公司代扣的的东西,你可以要到帐号,但是资金你是拿不回的。但有些地些有土政策,你可去劳动局咨询一下。 比如,有的地方就准你取出公积金或医保。但,国家总体上不同意的,只能转帐号。 所以我的建议如下: 1、根据合同,找出公司违约的地方,如安全,岗位安排方面。 2、如果工作很短,且没有档案扣在那的话,不如干脆走人算了。 3、企业的追责任,说白了,就是要蒙你几千元钱。 4、如果员工连续十五天旷工,企业可以主动解除你。所以,你表现差一点,企业会主动干掉你的。 |